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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為他有自行製作投影片,顯示對自己問題的內容有先行的了解。
缺點是他會一直看著稿講話,這樣其實有失他的專業度。
表現最好的地方是陳委員為了桃園以南的人民要回到宜蘭而提出的交通改善意見
對於茶文化中,有點到即止的問題。同時沒有足夠的時間給予部長解釋,亦會針到部門的問題反辯
我覺得在影片中,此位立法委員應該給予政府官員解釋的機會,或是聆聽完他們的說法再繼續質詢,而不是直接打斷他們的話。質詢的目的應該就是希望透過提問的方式讓官員回答藉此更加瞭解政府的政策與作為,其實影片中沒什麼讓官員回答的機會。
明確講出疑問, 就事情提出專業的問題,而非只是單純的問是否有這樣的事實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