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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將問題條列出來,讓對方清楚明白題目,不會答非所問。
簡潔有力
蔣委員大部分問問題的時候都可以明確的表達出自己想要問的是什麼,但是在提到相關條文的時候,時不時就會盯著自己準備的資料看,明顯是對這些相關條文還不夠熟。不過可以對於這個法案提出請有經驗人士來一起開會,代表他還是有在替人民著想、關注這個法案的。只是在時間上的掌握應該要再注意一些。
我覺得委員沒有很緊扣主題,即使部長沒有出席,但是委員一樣可以說出目前法案執行上的問題,一樣可以講如何解決行政院和教育部的意見不同問題,而不是花費一半以上的時間來追究部長因為開記者會而沒有出席質詢。而且,他只是說法案一定要通過,但沒有說出具體建議。
我覺得委員很積極地詢問問題,並且會針對問題再更進一步的追問。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就本案曾碧珠當時係黃偉哲辦公室主任身分,利用職權施加壓力護航廠商,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辦公室主任之連帶責任。依評鑑作業辦法與相關案例,予以扣1.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