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資訊
好的地方:
1.問說政府為什麼要訂這部法還有會不會影響到消費者。
2.後半段要求政府注意言論自由和資訊發達所帶來的問題。
需改進:
1.應要再對這部法做更深入的討論。
口條清晰,充分表現訴求
我認為他表現好的地方在於他有醫學背景,對議題有充分了解與背景知識,可以說出問題的癥結點,條理分明。缺點:沒有等對方把話說完,打斷對方。
條理清晰並舉出真實案例來將質詢內容具體化,像是舉「釋迦摩尼佛教救世基金會商業投資亞太財經公司 5,000 萬」的例子,針對「宗教財團法人將捐款用於商業投資,是否違反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這個問題的答案做詢問,這真的是大家會很在意的問題,因為這種弘揚宗教或慈善為主的團體大多仰賴捐款收入,而我們的捐款會被如何使用,是我們必然會在意的事,雖然提出計畫通過審核就能挪用資金進行投資,但是官員無法回答「有沒有提交計畫」這個問題,這其中便展現了不少問題。而後續個個問題也都全都問到點上,被質詢者明顯多次以迂迴方式回答問題,可見這場質詢的意義。
覺得訪問態度不佳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不成案。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