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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在最後可能是因為時間壓力沒有要求教育部次長對於行政院版的法案做出嚴謹的承諾,僅只有對行政效率有微詞,我認為既然是委員很關注的法案並且是每年都很重大的議題,應該要態度更強烈一些的做出要求。
李俊俋立委跟被提名人對答很有秩序,並且提出很多當上檢察總長的建議。
曾議員具有足夠的專業性以及對法律不苟且的認真,堅持依法行政,然部分提出之疑問有點偏題,像是在針對未來是否能夠繼續接任除公務外相關金融行業,提出之反駁不夠有利,反而會使人覺得邏輯錯誤
這是在說兒童帳戶脫貧的事情,他ㄧ直說醫療,根本牛頭不對馬嘴,而且會說到醫療是因為他兒子要使用時感到不方便才提出這問題,難免讓人覺得是為了自己。
好的地方:關心民眾關注之時事
不好的地方:委員顯然準備不充分對議題掌握不熟悉,且對主管機關之權責似不了解。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就本案曾碧珠當時係黃偉哲辦公室主任身分,利用職權施加壓力護航廠商,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辦公室主任之連帶責任。依評鑑作業辦法與相關案例,予以扣1.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