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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的資料準備充足、發言有條理,且能給予官員時間答詢,展現出民意代表的專業素養;可以改善的地方在於,委員在質詢時,往往只停留於大方向,而不能針對細節做出進一步的質詢,使結果不了了之,是比較可惜的地方。
委員很了解客家廣播電台以及電視台分佈,對整個議題收集資料很完整,提出重點,雖然為客家委員會官員拿了錢卻不知道自家廣播電台也不知道他們需要什麼幫助非常奇怪
有點咄咄逼人
質詢過程中多次的語句重複或不連貫,讓人覺得他沒有準備的非常充分,切整個過程中可以發現到幾乎都是林立委一個人在陳述自己的想法,沒有達到質詢的意義,反而比較像在聽演講的感覺。
立委確實有最足準備,相關資料都有蒐集好,像是各海港的建設花費就花蓮最少。但立委有點咄咄逼人,不太給對方發言空間。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