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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第6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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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的口條清晰講話有條理
我覺得這位立委有事宜的留空給予部長回應的空間。
較不適當的地方是態度有些太過強勢。
在質詢的過程當中,一直重複特定的字詞,講話結巴,問一個問題不斷的重複,很難讓人理解他到底想要表達什麼。而問的問題有一些也是根據比他早質詢的一些委員的提問內容,再重複問類似的問題而已,並沒有自己新的一些主張及想法。其中提到自身國小同學有16人沒有升國中這件事我覺得因為已經年事久遠,不符目前的時空標準,對這個法案並沒有任何的幫助。
不知道這能不能算表現好的地方,但是我覺得看到葉宜津之後,我覺得委員質詢能好好講,我就覺得很棒了
他針對警察執勤安全和卡車司機的疲勞駕駛問題,提出很多疑問並試圖要解決。
待司法確認後再行處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