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評鑑總覽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桃園市第5選舉區
台灣基進
排序篩選
重點資訊
質詢過程還是要讓對方有發言空間
我覺得這位立委準備料很充分,想表達的目標很明確,但我覺得他還能夠讓對方有更多的明確的承諾。
好:有準備好簡報內容
不好:質詢過程不太留時間給官員回答,打斷後又繼續質詢。
優 :費委員能提供專業質詢,且專業度相當足夠,熟知金管會職務與專責內容
缺 :對於顧主委回應有些不尊重之感,或許是對顧主委專業度上的質疑與政治操作可能性的不悅,但此次質詢乃是對於金管會職務上提出質疑,費委員卻有些針對顧主委個人之嫌,我認為並非恰當
有提出改善方法,但不知是否為可行方法。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