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評鑑總覽
程序委員會
桃園市第3選舉區
台灣民眾黨
排序篩選
重點資訊
整理來說還不錯 該有的都有,也沒有汙辱他人
優點他其實對自己要詢問的內容有充分準備。
但缺點是他在主計長回答不出問題時,沒有及時請主計長事後補報告給他,反而一直與主計長解釋問題,話題一直重複圍繞,我覺得這樣會有點浪費時間。
與被諮詢方有交流
不好的地方
表現最好的地方:可以感覺這個委員對此次會議已有做相當程度的準備,以及從他的發表中也可看出他是位有不少質詢的經驗。
表現差的地方:影片後半段委員不斷要求部長對於減少電子發票的使用量做出承諾,我覺得在沒有充分的準備下隨意做出承諾是沒有意義且不適當的,與其要求部長做出承諾,我認為詢問「今年目標」才是比較合適的問法。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不成案。公督盟評鑑對象以立委及立委助理為範圍,若該員僅為黨工,則不在評鑑範圍內。另外,委員有無關說之相關資訊事證不足。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不成案。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