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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邱泰源委員表現最好的地方在於適時並且充分的給與對方解釋與說明的時間,並透過其解釋加以延伸出更深入的問題,多層面確認此部分是否被發覺而正視、可能的改善方法有哪些;若提到他可以再改進的地方,我覺得是投入的程度,對於此議題比較像是將劇本讀完的責任感,而較缺乏一種更打從心底的有所感觸,質詢固然需要流程與慎重,但如果能夠再適度加入個人層面的溫度,或許會更好。
最喜歡議員直接一針見血官員,也很犀利,但是不喜歡議員質問態度有點太激動了
給我的感覺還不錯,就讓我有感受到他是真的要為了要讓漁民比較好而提出問題,不僅僅是讓漁民有更好的保障,也是為了避免以後交通部和漁民有衝突。
時間可以控制更好
本人非常漂亮,資料準備充實,要求政府承諾改善,很好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