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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話有條有理。
前半段在稱讚,後半段在質詢,但也因為時間有些不足所以有些沒講完,可能在時間掌握上需要加強
事前準備充足,並提出實例,讓大家了解到會遇見這些問題的,不光是一人兩人,甚至是一群人,靠微薄的薪水和強烈的熱情,才得以維生,但這樣的環境,又有多少人會這樣的燃燒自己?委員設身處地地替那些原民師資著想,並要求部門作出改善,部門也承諾會與九間學校討論,委員或許做得很好,但有時候會過於急迫,硬是打斷了對方的回答,除了這點以外,事前準備、思緒皆很棒.
委員一直focus在他自己的觀點上,一直糾結在臉書在台灣常常賣假貨這件事上,
反而覺得官員回答得很好還位立委上了一課。但資料師準備的很豐富,只是覺得口才不太好專業度也有待加強。
有切入主題
最好:對於孜詢內容有做足功課,並提出具體可以討論和改進的作為
最差:不讓人有講話的空間,一直不斷的打斷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不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