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資訊
委員清楚了解質詢對象的職責,也在質詢前做了功課,看得出來相當用心。在部長提到法規其實存在時,委員更進一步追問落實的程度如何,並要求部長及所屬機關持續努力,覺得這是委員表現好的地方;而在提到法規相關的新聞事件時,委員舉的例子是有一段時間以前的例子(當然委員自己也清楚),因此讓人不免聯想,是否有更接近現在的法規發生的事件可供參考?就算沒有,那委員也應該明確指出是什麼時間點的新聞事件,讓民眾清楚了解事件發生和法規設立的時間點是否衝突。
說話很激動,但數據很清楚,有深入瞭解議題
優點是質詢態度良好,不會太激動,算是有禮貌的,而且有給官員回答的時間,引用資料時也會先向官員考證,但缺點是後來有點跑題,有一段時間持續糾結在一個問題。
態度理性
此立委有提出自我觀點及論證明確,但我發現與本次開會主題不一定切題,且質詢過程中較缺乏提出解決及改善建議方案,多半只針對同一個論點。
不成案。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不成案。公督盟評鑑對象以立委及立委助理為範圍,若該員僅為黨工,則不在評鑑範圍內。另外,委員有無關說之相關資訊事證不足。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