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luation results
Outstanding Legislator
2025.02.11-2025.08.31
Outstanding Legislator
2025.02.11-2025.08.31
-
Sitting attendance rate in plenary sittings
No. of expected sitting attendance in plenary sittings27
Actual attendance in plenary sittings27
100
-
Committee meeting attendance rate
No. of expected committee meeting attendance25
Actual attendance in plenary sittings25
100
-
Interpellation Rate
No. of expected affiliated committee interpellations30
No. of oral interpellations30
No. of written interpellations0
100
-
Statutory and budgetary bills deliberation
Amount of exceptional cases on budgetary deliberation10
No. of actual statements made10
100
Citizen evaluation results
Proposed Bills
First Proposer李坤城
Co-proposer范雲 吳沛憶 沈伯洋 林月琴 張雅琳 郭昱晴
First Proposer林楚茵
Co-proposer林月琴
First Proposer林楚茵
Co-proposer林月琴 張雅琳
First Proposer林楚茵
Co-proposer林月琴 張雅琳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陳培瑜 郭昱晴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First Proposer沈發惠
Co-proposer林月琴
First Proposer沈發惠
Co-proposer林月琴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陳亭妃 賴瑞隆 林宜瑾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陳亭妃 賴瑞隆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陳亭妃 賴瑞隆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邱議瑩 莊瑞雄 陳亭妃 賴瑞隆
First Proposer郭昱晴
Co-proposer莊瑞雄 陳亭妃 林月琴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蔡易餘 王美惠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賴瑞隆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吳思瑤 莊瑞雄 陳亭妃
First Proposer李昆澤
Co-proposer吳思瑤 邱志偉 許智傑 林月琴 陳俊宇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郭昱晴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陳亭妃 林宜瑾 陳秀寳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陳亭妃 陳瑩 林宜瑾 陳秀寳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吳思瑤 許智傑 賴惠員 沈伯洋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莊瑞雄 賴瑞隆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First Proposer林月琴
Co-proposer郭昱晴
First Proposer王美惠
Co-proposer莊瑞雄 許智傑 蔡易餘 林月琴 陳冠廷
Budgetary bills deliberation proposals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Conflict of interests, Employment of assistants,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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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and public welfare bills
Oral interpellations in joint committees
Exceptional achievements on budgetary deliberation
一、
兒童及青少年3C產品及網路過度使用影響健康:
1.根據國民健康署網路宣傳資料顯示:兒童在家長時間看電視或滑手機、玩平板電腦,影響視力或導致近視度數暴增。
2.據民國106年統計,兒童幼兒園小班階段近視50度以上有6.9%,至高中三年級則增至87.2%;另幼兒園小班階段重度近視500度以上有0.4%,至高中三年級則增至35.7%。
二、
兒童及青少年網路成癮症:數據顯示,台灣兒少平均5至10歲便開始接觸網路,每日使用網路時間高達8.3小時。因前述使用習性而引發多方風險,包含網路成癮、霸凌、受不實訊息影響和網路焦慮,對兒少健康引發不同程度之危害。12歲以上的兒少中有7%存在網路沉迷現象,12至17歲的比例更高達9.6%;此外,約有3%的兒少面臨網路成癮的問題。
三、
網路環境不安全:據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調查,網路霸凌受害者年年增加,不僅為兒少帶來心理傷害,更導致後續中輟中離、逃學等問題。性相關訊息外傳之案例亦逐年增加,對兒少心理造成極大壓力,甚至與自殺風險高度相關。
請衛福部、數發部、通傳會為下列處置:
一) 以主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
1.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因而少使用網路造成視力危害之統計資料至106年後便沒有更新,請持續更新、公布以掌握動態。
2.請國民健康署會同教育部擬定教學方案進校園對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階段兒童進行3C產品使用頻率與連續時間之教育宣導,以為家庭教育實質助力。
二)凍結數位發展部200萬,要求其參考美國及英國相關法案,規範平台責任、演算法和內容推播等方式及做法。
三)凍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0萬,要求其參考美國及英國相關法案,引入新興網路犯罪形式樣態及制定有害兒少身心指南與準則,並辦理意見諮詢流程,分類規範業者須履行的職責並通傳會應協同衛生福利部與數位發展部一同制定橫向連結之聯繫平台,落實有效的管理措施。
解凍條件: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應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分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數發部回應:
一)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相關案件,因牽涉被害人保護之專業分工,故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主責,本部係配合提供相關數位技術協助,如相關網域因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相關規定者,如由法院執行扣押,或者該條例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或各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處分時,可透過本部所主管的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INC),協調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者(IASP)執行停止解析該等網域名稱。
二)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本部亦編列經費支持「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即iWIN)運作,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第46條規定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等共同籌設,負責監督網路不當內容,接受民眾通報不當內容並進行處理,及宣導兒少網路安全保護觀念等業務。
三) 另本部基於網路連線遊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推動網路連線遊戲之兒少保護措施,相關做法如下:
1. 本部依《兒少保障法》授權訂定「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明定遊戲應依其內容分為普、護、輔12、輔15、限共五級,要求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人除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標示分級資訊外,亦應將分級資訊登錄於本部設立之「數位娛樂軟體分級查詢網」(https://www.gamerating.org.tw/),以供民眾查詢各遊戲之分級級別及相關資訊。此外,本部不定時邀集專家學者、消保單位、民間消保組織、兒少團體、兒少代表及相關政府單位組成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每年針對市售至少80款熱門遊戲,進行內容分級適切性審查,輔導網路遊戲業者遵循遊戲軟體分級相關規範。
2. 若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相關遊戲內容,或接獲相關申訴及檢舉案件,本部將連繫遊戲業者並提報iWIN協助處理下架移除。若為成年性私密影像案件,本部亦導引被害人至衛福部「性影像集中處理中心」進行申訴處理。
3. 本部結合校園、各地方政府消保官講習、家長講座、教師研習、大型會展攤位(如資訊月、台北電玩展)、跨部會攤位宣導(如iWIN舉辦之夏日網安總動員)等,宣導消除性別歧視、重視性別意識等性別平權議題,及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5不4要原則、證據保全之重要性及求助管道等,教育孩子建立正確的網路遊戲使用觀念。
4. 另為進一步確保兒少視聽權益,本部亦不定期向網路遊戲業者宣導遊戲內容及相關廣宣除落實相關法令規範外,宜避免內容涉及粗鄙言語、腥羶色或涉及兩性議題等易引發大眾觀感不佳之內容,並要求網路遊戲業者重視兒少性剝削相關議題並配合加強管制措施,於遊戲官網、粉絲專頁或遊戲內公共頻道加強宣導,提醒玩家謹慎交友、勿點不明連結,尤其對遊戲公共頻道之社群、即時通訊私聊邀約應有所戒備,審慎防範遭到詐騙甚至私密照外流之情形。
5. 綜上,衛福部為兒少保護之主責機關,本部將參考國外相關做法,並透過跨部門合作籌設之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公私協力推動兒少保護措施,亦將加強配合衛生福利部提供相關數位技術支援如資安防護等,並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及收集各界意見,以提供健康安全的網路環境。
一、
據衛生福利部報告,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投入約407億元。經費用於增強跨部門合作、提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擴大社安網之覆蓋範圍等。具體執行包含投入9,821名各類專業人力、減輕地方政府負擔,將中央補助比例從原40%提高到70%等。計畫更強調須強化跨體系合作,促進社政、警政、衛政、勞政等部門間協作,並同步提升社會福利服務量能,如:增加社工人力、改善社工薪資待遇、加強專業訓練。
二、
114年度為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執行之最後一年,衛生福利部整體預算編列約為66億9千萬元。然從近年發生之多起重大兒童虐待案件及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跨網絡合作機制仍未順暢運作,導致社安網陷入所謂「社政的社安網」困境。社政部門孤立無援,亦缺乏其他網絡支援,最終社安網僅剩通報功能,並使第一線社工飽受質疑,為何社安網增加人力及資源後,兒虐事件仍不斷發生,是否因社工訓練不專業而起。
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為以下處置:
一)社安網中,除社政人力增加,實際亦增加許多衛政、教育系統之人力。政府投入大量資源,但實際運作上,社政、警政、衛政、勞政及矯正機關等部門仍各自為政,即使有共案,彼此也不一定合作。針對網絡串連和橫向連結的困境,衛福部應規劃改善方案,確保社安網不要一再漏接,甚至始終落入「社政的社安網」之情形。
二)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回應: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服務體系包含脆弱家庭、保護服務、精神疾病、自殺防治、物質濫用、貧窮失業等,本部持續深化下列工作,以完善社會安全網絡:
1.結合公衛醫療資源,發掘潛在兒少虐待個案:為加強發展兒少保護醫療 3 層級服務體系,107年本部依健保分區補助 7 家醫療院所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至 113 年補助 12家醫療院所,建立社政與醫療合作機制,以提供傷勢嚴重複雜兒少保護個案傷勢研判及身心復原服務,並與轄內兒保醫療小組醫院、幼兒專責醫師建置醫療三層級兒少保護支持服務,透過提供教育訓練,以提升網絡單位對兒少虐待案件敏感度,以完善兒少保護服務。113 年度兒保醫療中心計提供 4,462 人次驗傷及身心治療,並辦理 287 場次教育訓練。
2.提升通報準確度:108年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建立集中篩派案中心,受理來自各專線及線上通報案件;113年 39 萬 5 千餘件相較 108 年總受理通報計 26 萬 2 千餘件,增加比率達 51%,過濾重複通報、資訊不明等無效案件,且於時限內完成案件下派比率為 99.9%,有效降低社工人員不必要的案件處理與負荷,以利及早提供服務。
二)強化保護案件跨網絡工作機制︰
108 年推動「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畫」,督請地方政府定期透過運用跨網絡合作模式,邀集警政、檢察、醫療、衛生、教育等網絡單位定期召開會議,以建置兒少保護個案家庭支持服務網絡。
110 年起將兒少保護高度風險再通報案件納入實施計畫列管,地方政府針對兒少保護高度風險案件,應透過網絡合作模式研議風險降低之具體對策。另為提升兒少在家安全維護及網絡合作,針對上開指標案件聲請保護令比率列為社福考核指標;經檢視,111 年聲請保護令案件比率為 22.2%,113年則增加至 27.91%(成長 25%)。
將合併精神照護列管個案、多次通報或受暴嚴重之老人保護個案納入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針對合併有多重問題之保護性個案,透過跨網絡合作機制,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110 年至 113 年 9月全國共召開 2,065 場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計有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司法等網絡成員 6 萬餘人參與,共討論 4萬 2,332 件次。
111 年起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少家庭促進追蹤訪視關懷服務方案」,針對未明顯符合保護、脆弱但可能有服務需求,如哭哭案、交通意外、管教議題等通報案件,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或當地社區人力,進行家庭關懷訪視,擴大保護兒少與支持家庭,並提供所需服務資源。113 年服務案件數為 2,586 件,相較於 111年 1,263 件,增加 105%。
一、
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子法之《教保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當幼兒園發生教保人員對孩子有疑似不當對待事件時,將由審議小組、調查委員、認定委員會三階段判斷通報後是否開案、是否進行調查及裁處等相關認定。
二、
然倘托嬰中心及保母發生不當對待事件時,依現行《兒少權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顯示,各地方政府之業務主責單位、案件調查單位、後續關懷兒童及家庭單位分屬不同科室,各科室間是否共案及是否橫向連結情況不明;對於是否開案、是否進行調查及裁處等相關認定標準不一,甚至是否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及兒童權益團體開會討論,各地方政府執行情形亦未有統一標準及原則。
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為以下處置:
一)為確保家外送托兒童不幸遭遇不當對待事件時,皆能獲得明確且統一之調查處理流程,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參採《教保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明訂相關標準及統一流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也應通令地方政府皆應邀請固定之外部調查委員,進行事件調查及審議;於裁處階段也應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及兒童權益團體與會討論,以確保裁處之決議能平衡托育人員權益且不損及兒童權益。
二)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回應:
一)本部110 年訂定、113 年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一致性規範各地方政府辦理疑似兒虐或不當對待之處理作業程序,以利遵循辦理;另本部112 年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居家托育人員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刻正參照前開處理原則及流程,規劃新增第三方公正調查機制,俾讓機構式托育與居家式托育之處理機制齊一。
二)至相關案件之調查及裁處是否邀請固定外部專家委員參與,現行依本部113 年12 月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針對兒童遭受托嬰中心人員或居家式托育人員不當對待案件,地方政府得依案情需要,遴聘法律、教育、特教、幼教、心理、輔導、社工、犯罪預防等專家學者調查;另為認定是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 條裁處,地方政府得設置審議委員會,成員包含機關代表、具兒少權益意識之法律、教育、社工、心理、托育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以納入外部專家學者之意見。
三)為確保家外送托兒童不幸遭遇不當對待事件,能獲得明確且統一之調查處理流程,本部已將前開調查處理程序納入研訂之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以利入法規範。
一、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出版的「兒童健康手冊」明確指出,1歲以下嬰兒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枕頭,也不應在嬰兒床周圍放置填充玩具、棉被、抱枕等物,藉以降低嬰兒窒息風險。部分嬰兒因過早使用枕頭,導致口鼻遭枕頭悶住而無法呼吸,並演變為嬰兒猝死(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 SIDS)。109年7月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也強制規定市售嬰兒枕應依據織品標示基準第三點第六款規定,標示注意事項,其內容應包含「使用嬰兒枕時讓嬰兒採仰睡,避免趴睡或側睡,以免發生窒息危險」或類似用語。
二、
據衛生福利部105-109年統計資料顯示,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及嬰兒事故傷害始終列為嬰兒死因前十大之列,其因與嬰兒睡姿及睡眠環境安全息息相關。另據國健署106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結果顯示,未滿1歲嬰兒每次乘坐轎車時,有近2成家長不常將寶寶安置在安全座椅上。
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以下處置:
一)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考國外經驗,定期進行並公布「兒童死因回溯分析」(Children Death Review, CDR),2022年的分析結果顯示,約有4成的兒童死亡案例屬高度及中度可預防性個案,常見死因包含車禍、窒息、趴睡、嗆奶或呼吸道阻塞。顯見雖已進行宣導,但仍有許多保母或主要照顧者未能理解認知重要的預防性建議。
二)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思考除單張海報、辦理記者會、發布新聞稿、跑馬燈及電視台託播等方式外,應如何落實宣導關於「嬰兒猝死防治措施」、「安全睡眠環境」及「剛出生就要坐安全座椅」等資訊,針對嬰幼兒的安全衛教逐一進行檢視及預防。
三)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回應:
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對於保母(托育人員)之嬰兒猝死防治及安全睡眠環境等相關宣導,係透過111 年7 月修正「托嬰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納入1 歲以下嬰幼兒不可使用枕頭,並遵守「五招安心睡」原則-不趴睡、不用枕、不同床、不悶熱、不鬆軟,提醒地方政府訪視過程應特別注意兒童睡眠姿勢。另於113 年4 月30 日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其中照顧品質評估指標檢核表,已將1 歲以下嬰幼兒採不安全的姿勢睡眠(趴睡、側睡),納入檢核指標,以供訪視輔導員運用。
二)本部國民健康署配合社會及家庭署主責之「兒少事故傷害防制實施方案」,113 年起補助全國22 個地方政府發展兒童事故傷害防制宣導計畫,針對必辦3 議題(嬰幼兒汽車安全座椅、睡眠安全、燒燙傷防制)以及地方政府自選議題,擬定因地制宜之宣導行動方案,強化民眾對於兒童事故傷害防制的知能。辦理教育訓練共計746 場次,參訓人數2 萬8,587 人次;宣導5,828 場次,觸及人數64 萬8,580 人次。
三)本部將持續透過衛教宣導素材、上開工作指引,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協助督導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落實正確的嬰幼兒安全睡眠環境與照顧模式,並強化家長及照顧者之嬰幼兒衛教知能,維護嬰幼兒生命安全。
一、
現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服務及媒合業務協助,然113年3月爆發「出養童遭虐死事件」,顯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漏洞及收出養前安置問題。
二、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召開多次討論會議,修正收出養管理辦法,將收出養服務流程修正為地方政府主責辦理,並加強地方政府與相關收出養媒合機構之合作,納入更嚴謹之評估機制,以確保各環節之有效運作。
三、
然收出養前安置問題並未全面檢視及設立更高之監督標準。待收養期間之短期家外安置,如何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或審慎評估安置機構與寄養家庭之選擇,皆未提供必要之經費支持與增能協助。此外,訪視頻率與共案問題亦未有一致性,確保每一位受安置之兒童,皆能獲得持續之關注與安全照顧。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以下處置:
1. 現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服務及媒合業務協助,然113年3月爆發「出養童遭虐死事件」,顯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漏洞及收出養前安置問題。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召開多次討論會議,修正收出養管理辦法,將收出養服務流程修正為地方政府主責辦理,並加強地方政府與相關收出養媒合機構之合作,納入更嚴謹之評估機制,以確保各環節之有效運作。
3. 然收出養前安置問題並未全面檢視及設立更高之監督標準。待收養期間之短期家外安置,如何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或審慎評估安置機構與寄養家庭之選擇,皆未提供必要之經費支持與增能協助。此外,訪視頻率與共案問題亦未有一致性,確保每一位受安置之兒童,皆能獲得持續之關注與安全照顧。
4. 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應:
持續挹注資源:為提供各類安置單位經費支持與增能協助,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11年起運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補助方案,說明如下:
1.寄養家庭及居家托育人員:依照安置兒少之身體疾病、發展障礙、心理、情緒或行為問題之照顧困難程度,提供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至 6,000元之照顧分級補助。此外,給予居家托育人員及寄養家庭所需喘息服務、專業資源支持與諮商輔導、團體傷害險、健康檢查及法律訴訟補助等 福利服務,提升其服務品質。
2.兒少安置機構:提供專業服務費補助,考量照顧人員排班需要,增加補助人數;針對照顧特殊需求兒少達四成以上之機構,全額補助社工、心理輔導員、護理師或治療師等專業人員費用。此外,補助修繕與添購設施設備費用補助,期使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創傷療育環境、家庭環境或自立生活能力培育環境等。
3.統一地方政府訪視頻率:為使安置兒少訪視頻率一致,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113年9月 4日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申請作業規定」,參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訂定「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規定,地方政府每個月訪視或聯繫兒少至少1次,每2個月訪視兒少至少1次,並與安置單位討論照顧計畫。未滿6歲兒童安置6個月內,每個月應訪視兒童至少2次,同時規範召開團體決策會議時機與參與成員。
一、
根據107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及108年審計部查核,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缺乏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足夠之溝通,政策執行後採滾動式修正,致地方政府無所適從,並需屢屢應對民眾、保母及托嬰中心業者陳情。此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執行的簽約條文未臻明確,採後續滾動式檢討調整,顯示社家署在托育政策規劃管理上明顯未盡周延。
二、
且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委託研究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效益評估報告》,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執行問題包括:設施佈建未達目標、社會福利中心及兒少安置機構的量能未能滿足縣市需求、地方政府對協力單位(如承接的NGO組織)管理能力不足、缺乏退場機制、托育現場人力壓力大且流動率高。
三、
113年6月之《臺灣教育評論月刊》亦提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現況,存在人員配比問題、托育人員資格問題及管理評鑑訪輔機制問題,顯示上述監察院、審計部及國發會調查研究問題仍然存在。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以下處置:
一、社家署應明確制定加強監管、提升托育人員專業水平及服務、增加品質管理等資源投入的措施,不應僅依靠拓展佈建,特別是在佈建延宕的情況下,應提出相關規劃以確保公共托育計畫其品質及收托兒童的安全性。
二、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應:
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前於 109 年編印「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工作操作手冊」,提供地方政府建置與管理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參考;此外,106年編印「托嬰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並於111 年至 113 年期間滾定式修正指標內容,以符實務現場管理,並強化環境安全維護。
二、為協助地方政府對於托嬰中心管理機制,109 年訂定行政稽查紀錄表,並持續滾動式修正表格內容,要求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對每家托嬰中心進行行政稽查 2次,並納入社福績效考核管考。
三、為提升托育人員專業知能,依法要求每年收受在職訓練18 小時,持續依實務現場需求滾動修正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增進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
現行《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中,倘發生疑似對幼兒不當對待事件時,家長得向托嬰中心申請查調相關攝錄影音資料,惟不得翻攝複製。然現行規定據媒體報導及家長團體多次陳情,若家長申請查調後發現疑有不當對待情事,因不得翻攝複製,恐致托嬰中心業者惡意刪除畫面情形不斷發生,以致後續行政調查程序及司法程序中,無明確事證可佐證孩子遭遇不當對待之輕重情形。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以下處置:
一、為保障家外托育孩子之權益及安全性,社家署應明確制定托嬰中心監管雲相關辦法,將監視器畫面上傳雲端保存至少30日;也應通令地方政府於家長申請查調相關攝錄影音資料時,由縣市政府社政工作人員陪同調閱查看相關監視器影像,以確認是否有不當對待之情事。若影像畫面後遭托嬰中心業者刪除,社政工作人員亦可做為具有證據能力之人證,以確保後續行政裁處及司法程序能不損及兒童權益。
二、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應:
一、依據本部訂頒「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5 條明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30日,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8 條規定,可令其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可命其停辦。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刻正制定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並加以保密。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網際網路系統。托育機構應將攝錄影音資料傳送至前項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
107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政府對於未受家庭適當照顧之兒少,提供寄養家庭安置服務,惟寄養體系卻逐漸高齡化、新增戶數漸減,不利提升寄養服務量能等情。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發現,近年來兒少受虐問題漸趨嚴峻且複雜,現今寄養個案已轉為以「受虐或家庭遭逢危機事件」的「保護個案」為主,個案身心狀況愈來愈難處理,照顧益發艱難,但寄養家庭新增數量萎縮、寄養父母呈高齡化態勢、寄養個案安置時間拉長,長期下來將引發寄養資源不足的危機,影響程度不可輕忽,須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研議有效解決對策。
二、
據民間團體臺灣兒童權益聯盟112年辦理之「特殊需求兒少家外安置困境」公聽會結論,與會者共識認為,規劃專業團隊進入安置機構為可行方案,並且除安置機構外,其他型態之替代性照顧服務,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寄養家庭等,應都能併進討論。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以下處置:
針對前述監察院報告及公聽會結論,針對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規劃導入相關專業團隊,方能給予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親屬安置、寄養家庭等更多資源、培力協助及支持。
建議專業團隊任務為(1)提供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及替代性照顧家庭於在職訓練中,增加照顧特殊需求兒少之增能課程;(2)設計機制協助安置兒少的機構/家庭,依該兒少之需求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3)邀請各領域專家組成種子團隊,訂出專業團隊涉及各領域對應之兒少問題,並透過1-2場共識會議,幫助種子團隊了解照顧現場問題後,方能實際進入現場協助安置機構或替代性照顧家庭;(4)專業團隊進入現場後,須設定工作目標,如:每月透過工作會議追蹤目標達成情形、現場問題討論,二季後進行檢討,並將結果回饋給機構/家庭及主管機關。
三、社家署應積極研謀上述專業團隊之規劃及深耕強化相關輔導處遇措施,將監察院及公聽會建議落實到替代性照顧之場域中,以維護兒少的「最佳利益」。
四、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應:
為協助特殊需求兒少,邀請專家學者組成中央輔導團,至地方政府進行個別或團體輔導,協助地方政府提供寄養家庭、團體家庭或兒少安置機構相關支持,提升一線安置照顧者之專業照顧知能,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督導地方政府建置在地評估小組:地方政府透過在地評估小組,結合跨專業領域專家,全面檢視並定期評估安置兒少需求,導入早療、特教、醫療、諮商等資源,擬定跨專業照顧處遇計畫,引進適切照顧支持資源,並追蹤列管專家團隊及照顧計畫執行情形。
2.辦理特殊需求兒少在職訓練課程:定期辦理在職訓練,包含創傷知情實務工作、兒少特殊照顧議題、兒少行為輔導議題、用毒兒少輔導等課程,強化專業人員之特殊需求兒少照顧知能。
3.引進專業團隊實地進入安置場域:由專業團隊人員進駐寄養家庭、團體家庭或兒少安置機構,連結照顧資源,例如語言治療、物理治療或職能治療師到宅指導服務等,提供照顧建議或示範指導,並鼓勵各類兒少安置單位向地方政府提出需求,俾擴增網絡資源及實務交流,緩解照顧壓力。
一、
2022年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委員來台進行審查會議,會議結論中提及,政府應進行短、中、長期的替代性照顧計畫,包含全面性去機構化策略發展、私立安置機構品質改善、獨立且有效地定期監督之把關措施。
二、
然衛生福利部替代性照顧政策2021年開始執行,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人數竟年年上升。今(2024)年監察院之調查報告亦提出,許多安置在成人機構之兒少畢業後面臨就業困境,難以融入社會,甚至已取得國高中學歷,卻仍缺乏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亦不具溝通能力,多無法順利銜接就業。加以機構往往擔憂兒少外出就業的安全,導致出現「長期留置於機構內」等機構依賴現象。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以下處置:
一、為保障特殊需求兒少應獲適當安置,社家署應明確制定短、中、長期計畫及明訂執行時程,計畫內容包含應研擬「分級分類標準與評估機制」,增補費用將孩子安置至兒少機構;規劃專業輔導團隊進入兒少安置機構,提供機構工作人員增能課程,並設計特殊需求兒少個別化服務計畫;自辦特殊需求兒少安置機構或家園,使相關兒少有穩定有品質的安置處所,不再受限資源、就學、照顧等困境,確保特殊需求兒童之生存發展權。
二、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應:
為精進各地方政府安置特殊需求兒少服務,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具體做法如下:
1.照顧特殊需求兒少占總安置人數40%以上之安置機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12年起全額補助社工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等專業人員之專業服務費,降低機構營運成本。
2.每年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專業人員CRC教育培訓暨在職訓練計畫」,並邀請專家學者及公、私立機構代表參與課程設計與主題安排,近3年課程主題持續辦理特殊需求兒少照顧議題、創傷知情實務工作等內容。
3.運用專業醫療團隊人員導入寄養家庭、團體家庭,增進其照顧知能資源,發展專業型兒少安置機構,補助長照機構、護理之家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建置兒少照顧專區。
4.督導各縣市掌握轄內可安置身心障礙兒少之安置單位、安置情形及床位數,針對受虐需護理及醫療照顧而須安置於成人機構,以兒少專區為限,並俟其生理狀況穩定後,應轉至兒少安置單位。
5.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兒少轉銜至兒少安置單位之期程規劃,並透過在地評估小組滾動式修正轉銜計畫,以及定期評估成人機構安置兒少受照顧情形,包括其受教狀況、特教安置類型,以及目前所獲服務等。
6.為擴增照顧重度以上障礙者有高度醫療或護理需求之安置資源,將修正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補助對象納入護理之家,並對於需插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管等照護需求兒少,擬新增管路照護費補助。
一、
我國長期缺乏完整的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數據,目前做法僅列事故「死亡」統計,欠缺「各類事故場域」之「傷害」統計數據,相關數據難以應用於傷害防制。
二、
我國目前具備全世界建置最為完善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並且,健保就醫檔自2016年起即全面改採用ICD-10編碼登錄,較原先編碼位數與類目增加,可提供有關事故傷害機轉更詳細之訊息。目前在醫療院所住院外因碼之登錄,已有明顯提升,惟急診傷害相較於住院和死亡較不嚴重,但發生人數相對較多,若能提供完整且準確的外因編碼,釐清傷害就醫原因,有助於確認傷害防制的優先次序及評估介入措施成效。
請衛生福利部為以下處置:
一、參考美國醫療成本與利用計畫(Healthcare cost and utilization project,HCUP)執行經驗,2001年有參與該計畫的31個州中,僅9州配合登錄急診傷害外因碼,至2013年提升至29州,平均急診傷害外因申報率超過93.2%,若強制規定醫院申報外因碼,則各州急診傷害診斷的外因申報率達94%以上,未強制規定申報者則外因碼申報率低於八成。
二、另,過去研究對於提高外因碼登錄品質的建議,包括從急診室收案或從傷害監測系統中獲得傷害原因、強制醫療院所申報外因碼、建議將外因碼登錄品質列入醫院評鑑項目等做法。
解凍條件:
鑑於本案事涉醫療院所人力與資源規劃之配套,為協助建置國家級事故傷害數據監測之兒童事故傷害資料庫,以完備事故傷害監測數據,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提升ICD-10外傷編碼填報率及填報品質,提出規劃方案之計畫時程與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衛生福利部回應:
為導引院所正確編碼,本部健保署持續委託專業團體更新「ICD-10-CM/PCS 疾病分類編碼指引」,並公布於全球資訊網供外界檢閱;並於112年至113年辦理84場教育訓練,共1.4 萬人次參與,以輔導醫療院所正確申報醫療費用;另為健全兒少事故傷害統計資料,已於 114年3月19日函請相關公學協會輔導所屬會員,依申報格式正確填具外因碼,並設有編碼品質審查機制。
護理人員受僱於醫院,時有工時、工資、延長工時(加班)與延時工資(加班費)遭受短缺給付之陳情。
具體樣態包括:
一、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未滿八小時之時間列為空班,再將他日延長工作時間計入該空班列計時間,並不另行給付延時工資,及達到每月延長工時記錄短缺規避勞動檢查違規之目的。
二、承上,計入延長工時者,全體護理人員當月請領延時工資若超出醫院預算,則強迫以補休假代替延時工資,期至年底未休假時數消除不得累計至隔年。
三、遭逢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居住於遭受影響區域者,仍受強迫要求出勤。
四、國定假日非經勞資協商,即被要求出勤。
請衛生福利部為下列處置:
一、就醫院聘僱護理師工時、工資、延長工時(加班)與延時工資(加班費)遭受短缺給付之陳情事態為普遍調查。
二、會同勞動部釐清事態違反法令。
三、公佈行政指導予全國各級醫療院所為遵守法律之要求。
解凍條件:
一、請為前述處置。
二、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
衛生福利部回應:
一、「健康台灣深耕計畫」、「強化醫療防疫照護體系落實健康台灣計畫」、「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及「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等5項新興計畫,均完成函報行政院,並積極辦理。
二、本部每年皆配合勞動部辦理「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就受檢醫院違反勞動法令者,移請地方衛生局加強督導改善,並列為督導考核重點項目,以維護醫院員工權益。
三、護理人員自 87 年起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相關法規保障。倘護理人員受到不平等待遇,可至本部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通報,皆依案請地方衛生及勞動機關查處及輔導。
一、
自殺防治法規定:
1.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2.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二、
中央政府部、司、署;地方政府局、處,發現內部人員自殺,不論是否死亡,應同有通報之責任,但現由警察代為行使通報責任。
三、
多數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尚缺自殺本人及家屬心理諮詢管道及關懷等機制,使得自殺防治體系不足支持政府機構內部所發生的自殺事件。
請衛生福利部為下列處置:
制度缺乏自殺人所屬機關,發現有自殺情事之主動通報機制,應與健全制度。
解凍條件:
一、請提出中央政府部、司、署及地方政府局、處等各級政府機關,內部自殺通報及心理諮詢、關懷制度。
二、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
衛生福利部回應:
一、為強化各部會對於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工作之重視,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已增訂或修正相關部會應落實主管場域之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工作,如勞動部針對職場或勞工;教育部針對教職員工;內政部針對警消及替代役役男,及國防部針對國軍人員等,規劃並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本部將持續結合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企業等,共同營造安全、支持、友善的工作環境,促進民眾心理健康。
二、本部已結合13部會推動「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期促進各部會將心理健康納入各項政策,以職場心理健康為例,將結合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勞動部等,落實推動各場域之員工協助方案。
部分縣市長照機構管理瑣碎:
一、日照中心安排被照顧者進入社區從事簡單灑掃活動以達到延緩衰弱目的之照顧方案時,竟被要求事前函報地方政府長照管理機關,而後才可暫時離開日照中心外出活動。
二、每日居家服務的服務紀錄,依規定要在服務完成後48小時內透過系統上傳,並保留紙本7年,但系統在離峰時間才運行順暢,因此傳輸作業須工作人員在夜間以致深夜從事居家照顧服務有異動時,單位需先簽報,再經照管專員重新核定,往來至少2天的照顧空窗期由家屬自行照顧。
請衛生福利部為下列處置:
請提出優化日間照顧與居家服務,地方政府監督與管理方法之建議。
解凍條件:
一、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依前述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
衛生福利部回應:
一、為達日照中心復能目標,鼓勵日照中心發展社區共融,與當地社區建立友善關係。日照中心之課程活動,屬機構內部營運項目,原則無須逐案報由各縣市政府核備,惟各縣市基於機構管理可瞭解活動安排之合理性。
二、為確保長照使用者及長照人員雙方權利義務,長照人員應製作服務紀錄,惟並無於48小時內上傳系統之限制,相關服務紀錄應由長照人員依自身服務及工時狀況完成;為因應長照使用者臨時需求,部分服務項目如有突發性或臨時性狀況,得先提供服務後再經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及照管中心確認。
三、品質管理機制回歸地方政府特約管理、評鑑及督考,本部將透過與縣市政府定期辦理之聯繫會議強化說明長照機構監管機制,避免各地方規範不一,造成不必要之行政流程。
指示藥品逐步退出健保給付為節省藥費支出之策略,至民國113年8月1日新增14項退出健保為止,計尚有801項。
請衛生福利部為下列處置:
本項政策,於各界尚有爭議,主要因為指示用藥多為價格便宜、安全、醫師習慣開立之學名藥;若未有充費之替代性藥品而將之退出健保支付,恐造成醫師、民眾只能接受價格更昂貴之處方藥;甚至有原來方便取得之藥品,民眾將以更高價格自行至藥房購買之現象,應慎重處置。
解凍條件:
一、請以具備替代性、穩定供應、價格適當之處方藥品項,為指示藥品退出健保條件,就尚且健保支付之品項先為盤點,再決定退出的時機。
二、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依前述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
衛生福利部回應:
本部健保署已著手檢討並縮小指示藥品給付範圍,於113 年10月17日函請24個醫學會,提供指示藥品取消給付之建議,並於114年1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交流意見,優先將一年無申報量、開立指示藥之醫療院所數或醫師數量少,且經查有替代藥品供臨床選用,不致影響病人用藥權益品項建議取消健保給付。目前初步計有成分類別共32類(37品項)建議取消健保給付,刻正請相關學會再提供意見。另將依藥理分類,邀集相關用藥科別及學會討論其他指示藥品,預計於114年底完成本次檢討及取消健保給付之相關作業及程序。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應特定之職業身分,應全額負擔較其他職業身分者較高之保費。
二、
但這規定對於年滿65歲具特定職業身分高齡者,不論繫屬受僱者或自營作業者,都不利於其延緩退休或退休後再就業。
請衛生福利部為下列處置:
應適度調降65歲以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以促進高齡就業。
解凍條件:
一、請研議適度調降年滿65歲以上具特定職業身分受僱、或自營就業高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事宜。
二、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依前述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
衛生福利部回應:
一、考量各類被保險人經濟能力不一,現行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對於不同類別人員之經濟能力已納入考量,而有不同投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規定,對減輕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已有相當考量。另按實際所得作為健保投保金額基礎,乃係全民健保自助互助、量能負擔之社會保險精神,依被保險人不同所得能力計算保險費,全體保險對象應一體適用。
二、本部健保署將在維護健保財務健全及建立整體保險對象保險費負擔公平之機制下,適時關注及持續檢討各類保險對象合理保險費措施。
一、
教保人員不當對待行政處罰不確實:
112年3月通過《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當幼兒園孩子遭遇各類不當對待時,需透過調查委員調查及「認定委員會」認定及裁罰。然據教育部提供數據,108-111年法規未通過前,裁罰人數四年不到200人,平均每年僅45人;而新法實施後,112年六都通報量高達415件,最後裁罰成案卻只有61件,裁罰量僅14.7%!
114年臺北市、新竹縣、臺中市等持續爆發多起重大不當對待案件,從案件中顯現諸多問題,包含:通報流程混亂、認定委員會比例失衡、監視器畫面不允許家長調閱、教育局保留證據畫面之時間長度不一致;此外,調查報告不提供家長、未提供受害家庭諮商資源、行為人被通報後未停職或調職、公告裁罰資訊混亂等問題亦屢見不鮮。
二、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專家人數不足:
112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以下簡稱教保條例)及調查辦法,業明確規範幼兒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其委員組成須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1人。
然地方政府認定委員會認定多採投票制,遇性平案件時,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人數確有不足,實務上最終決議極高比例不裁處行為人,損及受害幼兒及家庭之權益。
三、
事件現場蒐證不易:
1.為維護校園安全及維護個人隱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5月13日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以下簡稱具體作法)」,該具體作法已含括監視錄影資料保密、保管及調閱監錄系統資料等規定,以供各縣市政府與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酌,並考量地區特性及環境因素,據以擬訂相關作為。
2.然國教署函頒至今,僅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有制定實施要點或管理原則,且現行規定據媒體屢次報導及團體多次陳情,若家長申請查調後發現疑有不當對待情事,因不得翻攝複製,恐致幼兒園業者惡意刪除畫面情形不斷發生,以致後續行政調查程序及司法程序中,無明確事證可佐證孩子遭遇不當對待之輕重情形。
請教育部國教署為以下處置:
凍結教育部預算50萬元,責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儘速修訂《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也應明確制定全國統一之具體作法,提供地方政府標準作業程序及明確公告資訊內容與時程,以確保後續行政裁處不損及兒童權益。
凍結教育部預算50萬元,責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授權訂定之調查辦法,考慮委員會委員應全數聘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或將幼兒園直接納入性平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凍結教育部預算50萬元,責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佈全國統一之查調教室攝錄影音資料,及避免影像畫面遭幼兒園業者刪除之辦法。
逐項共凍結教育部預算150萬元,並各自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解凍條件:
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始得動支。
教育部國教署回應:
強化幼兒保護相關作為本部為加強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範丶避免違法對待幼兒事件發生,業透由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查處理辦法)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提供處理指引、製作違法事件問題彙編、檢核表及處理流程圖等相關資料,使地方政府處理違法事件有所依循。另補助調查 違法事件之人事費及業務費丶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稽核幼兒園園務與人員管理、補助公幼裝設監視器所需經費、建置不適任人員管理系統管制不適任人員及補助專業輔導人員經費,以建構友善安全之教保環境。
國教署業訂定教保服務機構依法應落實監視器管理之具體作法,違反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裁罰。倘有違法事件,教保梠關人員有義務配合調查,機構應瓘實保存監視器畫面。國教署業於113年11月29日及114年l月17日函文提醒地方政府家長調閱監視器權益,並督導地方政府加強查核監視器安全管理。
有關現行幼兒園涉及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本部業於 11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調查處理辦法,調整認定委員會、調查小組委員人數及提供家長調查報告等制度,強化幼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考量幼兒圍編制規模較小、課程教學特殊性及 2 至 6 歲幼兒身心發展特質等情,爰不建議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惟國教署將持續精進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及調查處理辦法有關推廣性平教育課程及性別違法事件之處理機制。
一、
查國內使用中之幼童專用車共計3,515輛,近五年新領牌照數計1,794輛,平均每年國內約有360輛幼童車屆齡汰換或新購。惟目前99.9%以上使用之得利卡車型,國內車市已無其他車款可供幼兒園業者及家長挑選。
二、
然而得利卡車型於2019年改款上市前,推估約有2,000餘輛正在幼兒園中使用之車輛,並未配置安全氣囊,亦無任何主被動安全系統(視野輔助、動態穩定、ABS等)及碰撞測試,影響幼兒通學權益與安全。
三、
教育部既已訂定要點,自109年起以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暨新購幼童專用車,每輛車補助四成,每年核定補助金額約1億元以上,應當積極監督幼兒園業者對幼童專用車輛之使用,強化安全管理制度,以補充目前車輛安全規格的不足。
四、
惟近三年(110-112年)幼童車事故統計,平均每年約30餘件,以側撞、交叉撞及追撞為主,並有幼童拋出車外之情事。另查近三年違規取締案件統計,超速與闖紅燈等重大違規項目皆有明顯增加趨勢,分別自110年的39件及57件,暴增至112年的59件與116件。此外,近三年幼童車定檢逾期案件數,亦呈現增長趨勢,自110年的63件,增加至112年的106件。上述數據統計皆顯示,目前國內幼童車之車輛安全管理問題持續惡化。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以下處置:
綜上,為保障幼生安全,教育部應更為積極規劃適當之考核機制,透過補助方式,明確要求業者應落實車輛與駕駛之安全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
解凍條件:
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幼童車安全管理制度及購置獎助方案之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
一、國教署自 108 年起推行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補助政策,以鼓勵幼兒園主動檢視幼童專用車之車齡及安全性,確保幼兒園使用合格車輛載運幼兒,爰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要點」,補助每輛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之購車費用。
二、為提升幼兒乘車安全,國教署定期函文提醒各地方政府應定期至幼兒園進行幼童專用車使用情形檢查及會同監警單位實施路邊臨檢稽查工作,同時每半年召開重點稽查檢討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及各地方政府代表就各單位每年重點稽查方案之執行績效進行通盤檢視及研討精進方法。
三、另國教署已將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督管及稽查率納入對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以提升幼兒乘車安全。
一、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安全教育」列為議題,除於部定課程實施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部亦已透過「安全教育專案補助計畫」,引導及鼓勵學校將安全教育(實施交通等 5 大主題)列為「校訂課程」,依學校特色及學生需求,結合戶外教育前後、班會及週會等彈性學習時間,實施相關主題課程。
二、
然而,查教育部統計顯示,112學年度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實施情形,全國國小98.1%(2,600校/2,651校)、國中96.0%(924校/963校)、高中91.1%(470校/512校)將安全教育納入校訂課程或彈性學習時間實施,亦即各學習階段學校實施交通安全教育之比例皆未達100%。
三、
此外,目前教育部雖已制定《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但未強制要求學校應提供學生足夠且適當之教學內容,且偏重靜態教學,而缺乏實務課程搭配,更無相關測驗考核機制,教學現場更罕見於各階段教學現場落實執行符合「五學習階段交通安全教育課程模組與架構」之完整教學,而常見錯誤以零散的宣導取代系統化的教學內容。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以下處置:
參考國外經驗,歐洲運輸安全協會建議應將交通安全教育整合進入學校課綱,並包含最低的教學時數;鄰近東亞國家方面,南韓自2008年起,即強制學校每年至少實施10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且至少每2個月實施一次。
解凍條件:
綜上,鑒於每年兒少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居高不下,如何落實「人本交通」理念,有賴各級政府完善交通安全「3E政策」,即「工程」、「教育」及「執法」並重,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交通安全教育之落實執行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
本部已頒布「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以行政指導方式,多面向提供組織運作、校園環境、教育宣導、人員培力及支持資源等,供縣市政府與各級學校參考,以利學校參考運用及自我檢核,另提供各項建議作法及相關資源,並輔以訪視輔導等措施,促進學校系統性、整體性地推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安全教育」納入19項重要議題之一,並將「交通安全」列為推動首要,另生活 課程、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社會、全民國防教育等「部定課程」領域綱要及教科書,已有交通安全學習內容與學習主題,並訂定獎勵計畫,鼓勵教科書業者參考交通安全課程模組編寫分齡適性的教科書內容,以達每校實施交通安全教育。除實施部定課程,學校亦依其發展特色及學生需求,發展符合生活規範的交通安全「校訂課程」。
國教署持續透過課程規劃、師資增能及教材開發等3大面向,落實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另研發分齡適性的教材,以提供教師授課之支持,確保各學習階段學生均能獲得正確的交通安全知識及態度,進而內化為學生的核心素養,體現在日常行為實踐,以防範校園周邊交通事故。亦透過各項研習及會議時機,請學校規劃以多元教育宣導方式,向學生實施有關交通相關議題及知識,透過課程深化及宣導叮囑等措施,持續培養學生交通安全素養。
一、
我國113年1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活動,並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落實執行學校交通安全教育。
二、
為引導學校落實推動交通安全教育,符應交通安全教育課程模組,以及與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建置學生安全通學環境,共同維護學生的交通安全等政策,教育部於112年11月編訂發布「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以行政指導方式,多面向提供組織運作、校園環境、教育宣導、人員培力及支持資源等,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參考,以利學校參考運用及自我檢核,並輔以訪視輔導等措施,引導學校落實推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
三、
然而,該「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僅提供各校參考,建議可設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針對短、中、長期目標與執行事項進行進度列管與檢討調整,並未有實際之支持資源提供協助。並且,查國內種子師資之培養過程,始終欠缺交通安全教育相關知能的學習,造成教學現場常見錯誤觀念。因此,除了目前既有的師資在職研習外,教育部亦應適當引進專業交通安全教育人力進入校園,避免一般教師背負過多專業領域教學責任。
四、
參考歐洲運輸安全協會建議,為推行交通安全教育,建議應提供學校支持系統,加強教師交通安全教學能力,必要時亦可於各校指派聯絡教師,鼓勵學校訂定交通安全政策。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以下處置:
綜上,為強化政府對學校提升教學品質的制度性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
解凍條件:
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支持系統與師資培育之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
本部已頒布「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以行政指導方式,多面向提供組織運作、校園環境、教育宣導、人員培力及支持資源等,供縣市政府與各級學校參考,以利學校參考運用及自我檢核,另提供各項建議作法及相關資源,並輔以訪視輔導等措施,促進學校系統性、整體性地 推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安全教育」納入19項重要議題之一,並將「交通安全」列為推動首要,另生活 課程、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社會、全民國防教育等「部定課程」領域綱要及教科書,已有交通安全學習內容與學習主題,並訂定獎勵計畫,鼓勵教科書業者參考交通安全課程模組編寫分齡適性的教科書內容,以達每校實施交通安全教育。除實施部定課程,學校亦依其發展特色及學生需求,發展符合生活規範的交通安全「校訂課程」。
國教署持續透過課程規劃、師資增能及教材開發等3大面向,落實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另研發分齡適性的教材,以提供教師授課之支持,確保各學習階段學生均能獲得正確的交通安全知識及態度,進而內化為學生的核心素養,體現在日常行為實踐,以防範校園周邊交通事故。亦透過各項研習及會議時機,請學校規劃以多元教育宣導方式,向學生實施有關交通相關議題及知識,透過課程深化及宣導叮囑等措施,持續培養學生交通安全素養。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對象包括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之幼兒,教保服務機構倘有需要,得向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出申請,由專業輔導人員提供服務。
二、
另有關幼兒之專業輔導人力之增聘,亦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7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三、
查112學年度需要協助幼兒總人數為66,901人,其中身心障礙幼兒需求身障幼兒22,529人,占33.68%,然依教育部112學年度統計顯示,實際報請增聘人力數量,全台僅54人。
四、
此外,除具身障身分之幼兒外,學前教育階段也有許多尚待申請鑑定評估之疑似生個案,一般幼生及其家長亦可能存在輔導需求。
五、
惟上述《設置辦法》及《幼照法》雖皆明文規定得向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服務或增聘人力,但實務上服務提供情形欠佳,細究原因包含服務申請程序不明、適用對象無包含幼兒家長、增聘人力不符成本等。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以下處置:
鑑於幼兒及其教師和家長,對輔導資源亦有需求,現況「學生輔導法」針對幼兒輔導之相關規範、機制及資源尚不明確,致使目前學前教育現場,面對幼生及其家長的輔導需求,僅能由不具相關專長之教保人員承擔,難以提供完善服務。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
解凍條件:
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幼兒及其教師與家長之輔導規範、機制及資源等研擬相關精進規劃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
落實現行輔導機制:國教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宣導及轉知轄內幼兒園有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務對象包括2歲以上就讀幼兒園之幼兒,請其妥善運用輔導資源。
融合教育是近年來最重要的特殊教育思潮之一,教育部已持續推動多年,讓特教學生進入普通班學習。在學前教育階段,我國公幼零拒絕政策自1995年起宣示推動至今,即將邁向30年。根據教育部統計,學前特教生高達九成五選擇就讀幼兒園。然目前學前融合教育特教資源仍未到位、實務問題概要如下:
一、 特殊需求專業不足,缺乏照顧量能: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一班雖最多僅能有2名特教正式生,但實際教保現場卻可能超過。原因在於,除經鑑輔會通過之特教正式生外,教保現場存在許多(具文號或不具文號之)「疑似生」個案。一般幼兒園老師非特教專業,若班上另有「疑似生」,將造成額外的教保壓力,恐難提供完善照顧。
二、 減額與時數核定標準不一,影響融合教育現場教保品質:目前國內非營利幼兒園若收有特教幼生,整體招收人數卻因涉及營運成本補助項目而沒有對應的減額規定。此外,各縣市特教中心針對助理員時數核定標準不一,若班上同時存在「正式生」與「疑似生」時,卻未能提供相應之專業資源,嚴重影響教保品質。
三、 評估流程過久,「疑似生」提報觀察期間之特殊需求須由無相關專業之教保人員自行承擔:常可見幼生入學時不具特教正式生身份,入學後始由教保人員提報。惟幼兒早療聯合評估,因為人數多,導致評估程序塞車,至少需等半年才能確認評估結果,待評估確認身份後,可能都已在原班級待超過一年,若須依其身分減額也要再經審核程序,提報與觀察之等待期間的教保需求,皆僅能靠學校及老師自行承擔,無充足專業資源可以協助。
四、 考量學前教育階段是兒童「早療黃金期」,雖目前《特殊教育法》第20條規定,要求「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必要時得要求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惟實務上仍以家長或實際照顧者意願為優先,倘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教保服務機構僅能以「疑似生」之模式提供「巡迴輔導」服務,更甚者,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不願意接受「(具文號)疑似生」之身分時,則未能有任何專業資源可提供教保人員協助。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以下處置:
綜上,為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精進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之提供,強化融合教育之推動, 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
解凍條件:
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新檢視、評估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不足問題,針對疑似生提報評估流程期間之特教資源協助、減額與助理員時數審核標準、以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之落實執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
充實學前融合教育相關支持: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融合教育輔導計畫、專業學習社群、 特教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等經費,113 學年度起再增置月薪制特教助理人員,並就疑似生需求,增補時薪制人員經費,支持教保服務人員照顧是類幼兒。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前特教專業知能研習,並補助師資培育大學開辦加註特殊教育次專長學分班,且「幼兒園通用設計暨差異化與個別化教學示例」已於 113年 12 月掛載方令、全國教保資訊網,以提升教保服務人員融合教育知能。
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降低學前階段巡迴輔導班及資源班之師生比至1: 15, 共同維護身心障礙幼兒受教品質。
一、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係針對尚未造成傷亡之危險駕駛行為的行政罰依據。
二、
惟該條之適用與否,僅授權警政單位第一線人員自行裁量,致實務上經常未能綜合考量車輛本身之脆弱性,以及不同車種間互動之危險性,或常見咨意加諸非法律所明文之條件,而出現消極舉發或任意解讀之情事,難以有效約束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嚴重傷害結果之危險駕駛行為,且恐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
三、
參考日本法制及相關管理經驗,針對危險駕駛行為樣態,除以圖示方式明確定義外,亦僅以客觀標準進行事實認定,並不參採行為人當時之主觀意圖。亦即透過正面列舉,表列並說明若出現何種駕駛行為時,即可認定該行為屬危險駕駛,藉此明確化裁量依據。
請交通部為以下處置:
為保障一般用路人安全,杜絕惡意逼車、驟然變化車道等危險駕駛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之高度危害。
針對不同車種互動之危險駕駛行為實有必要研訂明確規範判準,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
解凍條件:
俟交通部,針對國內各運具危險駕駛行為之認定標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回應:
為減少裁罰爭議,本部前已請本部公路局就現行違規態樣之裁罰認定標準擬具具圖像化例示,已於113年9月24日完成制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行為態樣例示。
上開違規行為態樣例示已包含危險駕駛(惡意逼車、驟然減速變化車道),相關圖例本部將提供各執法單位、處罰機關,並置放於本部網站供外界參考。
一、
鑒於近三年交通部針對道路交通安全之業務宣導項目及費用,預算編列皆逐年成長,今年除了新增三項業務外,經費預算亦較去年增加近一倍。
二、
惟相關項目規劃之辦理對象,卻始終獨缺以基層(如里長、地方政府相關業務承辦)為對象之社會教育與溝通。
三、
致過去道路環境改善的根本困境,往往來自基層人員長期缺乏人本交通觀念,不僅在相關道路環境安全的決策與改善過程中,成為最大的反對阻力,更對整體環境規劃,缺乏足夠知識,最終造成改善工程未能真正解決交通安全問題。
四、
此外,針對以大眾為對象之道路交通安全文化教育與宣導方式,近年常見透過委託公關公司以辦理單向宣導活動或標語口號方式進行,然相關承辦廠商對於交通安全觀念不足,致出現部分活動內容與安全議題脫鉤狀況。
請交通部為以下處置:
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交通部,針對如何提升宣導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交通部回應:
新增充實高齡者安全用路知能650萬元:使用電視廣告深化高齡者之用路知識(如八點檔、在地電視臺等)。
新增強化機車駕駛人風險意識宣導600萬元:增購網路廣告提升年輕機車族群風險意識(如 youtube、Instagram等)。
增列形塑停讓文化落實車輛停讓行人及行人正確用路觀念1,275 萬元:使用廣播或網路社群通路觸及駕駛人以強化停讓觀念(如各大廣播電臺、臉書等)。
新增其他用路族群如兒少交安宣導600萬元:製拍影片及製作文宣宣傳兒少交通安全(目標對象主要鎖定家長及老師)等。
一、
查交通部於114年編列奬補助費4億5,283萬7千元,用以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建置地方區域或廊道協同之智慧交通管理控制系統、都市智慧道路安全系統、智慧交通行動服務、共享運具平台建置、跨運具無縫交通服務整合、偏鄉或弱勢者公共運輸服務推廣及運用大數據進行運輸整合規劃等。
二、
惟改善偏鄉及行動不便民眾旅運品質方面,部分縣市建置系統或設備使用效益始終欠佳,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截至113年10月28日止,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仍為94.37%,未能完整涵蓋。
三、
經審計部地方審計處室抽查發現,部分縣市建置偏鄉或行動不便者公共運輸相關資訊系統或平臺之使用效益欠佳。細究原因包含,欠缺符合目標對象族群的精準宣傳推廣管道、平台介面操作不易、車輛脫班誤點狀況頻繁而難以獲使用者信賴、且針對業者營運情形缺乏明確管考機制等。
請交通部為以下處置:
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提升偏鄉公共運輸服務資訊系統或平台之使用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交通部回應:
為強化彌補偏鄉基本民行不足,本部公路局協助輔導地方政府推動幸福巴士(含幸福小黃),地方政府可依當地運輸條件作整體路網規劃,並檢討固定營運模式轉型彈性預約服務,以切符民眾對班次、服務時段、服務區域之實際需求;本部公路局已請各區監理所及區研中心協助地方政府規畫提供符合民眾需求之公共運輸服務。
為服務路線更符合民眾需求,本部公路局113年已訂定空駛率、平均每班次載客數及人均補助金額等3項指標檢視整體路線營運效率,針對營運不佳路線將持續朝以整併路線或調整班次等營運方式進行改善,並於114年持續輔導縣市政府固定路線逐步轉型彈性服務等方式,定期檢視改善成果狀況,以提升整體幸福巴士營運績效,讓運輸服務供給更貼近在地需求。
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二、
雖現行法規針對機車兩段式左轉,並非強制性規定,目前亦有部分地方政府透過標誌標線處理,開放三車道以上內側車道供機車行駛或開放機車直接左轉,或在單向二車道路口規劃不設牌面之待轉區,供駕駛人選擇。
三、
但仍有部分地方道路主管機關未依用路人需求確實檢討轄內道路規劃,反以通則性規定佈設機車行駛車道,致限縮機車行駛路權現象,造成一定程度之危險。
四、
查交通部於112年已檢送「改善機車交通環境之原則及作法」予各縣市政府供各地方道路交通主管機關運用,以便因地制宜檢討道路規劃妥適性。相關原則涉及包括如「大型車輛尖峰小時流量」、「外側車道寬度」、「機車流量」、「路邊停車干擾」等因素之調查與評估。惟針對該原則及作法之落實執行,交通部始終未規劃相應之管考措施,亦無任何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作為。
請交通部為以下處置:
為強化各地方道路交通主管機關落實執行機車行駛路權之檢討改善、評估與規劃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
解凍條件:
俟交通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回應:
以往部分縣市對於通則性規定機車可直接左轉之單向兩車道,採以標誌標線限制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及強制兩段式左轉,致機車僅剩1車道可行駛,屬較為嚴格的交通管理方式,限縮機車行駛路權。各縣市已逐步檢討開放兩線道供機車行駛,回歸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通則性規定相同。本部併已於114年2月14日召開六都道路交通安全座談會,請縣市檢視道路安全及運行效率,推動機車至少可行駛2車道,兼顧機車行車路權及安全。
有關機車取消兩段式左轉相關成效,本部前以113年12月11日交運字第1135018007號函請各縣市機車及本部公路局提供實施開放機車行駛內側車道、取消兩段式左轉及事故變化研析,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各縣市:
1.同向2車道實施成效,臺北市A2件數減少11件,新北市A2事故減少60件,桃園市A1事故增加1件、A2件數減少25件,臺中市A1減少2件、A2件數增加17件,臺南市事故數增加20件,高雄市A2減少1件,基隆市A2減少2件,新竹縣A2減少15件,苗栗縣A2增加1件,彰化縣A2減少22件。
2.同向3車道實施成效,臺北市A1事故增加1件、A2件數減少6件,新北市A2事故增加4件,高雄市A2減少11件,彰化縣A2減少5件。
四、公路局轄管省道:
1.同向2車道實施成效,A1事故為0件無變化,A2事故部分,彰化縣實施後事故增加21件,南投縣減少14件,基隆市減少4件,高雄市減少53件。
2.同向3車道實施成效,彰化縣A1事故減少1件、A2事故增加3件。
五、綜上,各縣市機車行駛車道調整後,事故件數有增有減,仍宜由各道路主管機關持續觀察實施前後整體事故變化情形,滾動檢討以維行車安全。
一、
近年各類新興運具崛起,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多元慢速運具,逐漸獲得一般民眾歡迎,使用率日漸攀升。
二、
查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數據顯示,近五年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包含電動滑板車在內的個人行動器具等新興慢速運具,傷亡人數增加近一倍,自108年6,888人,成長至112年1萬1,330人。
三、
然目前國內道路交通環境,針對快慢車行駛路權與車道分流機制不明,針對是類運具亦無任何行車規範可供依循,故經常可見多種慢速運具與汽、機車或行人爭道,共用通行空間,對交通安全與秩序造成影響。
四、
參國外管理政策及經驗顯示,多數國家針對是類新興運具,雖尚屬摸索階段,但多已展開多項調查研究,並依據實證數據提出包含行駛路權、年齡限制、最大允許行駛速率、駕照、安全帽使用等相關管理規範,也針對不同運具之間如何共融行駛之方式提出具體說明,惟我國目前法制政策現況,僅要求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納管,針對電動滑板車則授權地方政府自訂,至今尚未有相關規範,亦無任何評估試辦計畫,道路環境之規畫設計,亦未能考量各類運具的通行空間。
請交通部為以下處置:
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交通部,針對如何依實證調查與研究數據,精進國內新興慢速運具之管理,包含行車規範、路權、道路環境規劃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交通部回應:
立法院111年4月19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4項規定,以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原則,於其他慢車種類增列「個人行動器具」定義,係指設計乘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載具。其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該規定已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本部運研所已提供地方政府國外對個人行動器具之管理規定、規格規範及建議作法,關於地方政府建議訂定個人行動器具行駛道路應遵循規範,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惟為協助地方政府可依規定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規定,本部運研所已於111年11月8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召會討論,已於會中提供所蒐集國外對個人行動器具之管理規定、規格規範及建議作法。
後續將責成本部運研所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訂個人行動器具之管理規定、規格規範及建議作法提供各地方政府訂定期自治規定,各縣市政府於研訂所轄區域內個人行動器具相關規定時,如有遭遇問題或疑義,可在洽本部運研所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予以協助。
一、
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
二、
惟現行不論公家機關設立自主管理、委託民間業者管理、或私人設立管理之停車場,若非現場採無人管理,或是配置有管理人,遇有疑似占用者,多無依規定通報警察到場查緝,以致法律規定無法落實,停車位遭受占用情況嚴重。
請交通部為以下處置:
針對身障停車位占用問題,請交通部研擬如何有效課予管理義務人之規勸與通報取締義務,以落實《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條之1法規之作法。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
解凍條件:
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上述落實管理、通報與取締義務之作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回應:
本部112年3月30日已函請地方政府督導各停車場業者落實加強查核並依規定通報,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另本部每年督導地方政府查核公民營路外停車場,均要求停車場經營業落實查核通報違規占用車輛。
另本部於113年12月13日召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違規占用通報措施研商會議,請地方政府及業者配合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旁明顯處公告通報資訊,如電話、QR-Code、陳情系統、google表單等,或透過相關科技之應用,來提高通報之順暢度及效率,以借助民間力量,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一、
查114年度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預算書所列,針對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之相關預算,包含兼職費、稿費、所需事務經費及差旅費,共計約1,807萬元。亦即,為維持每年車鑑會運作,約需近兩千萬經費。
二、
惟車鑑會在行車事故鑑定程序中,雖僅作道安法規的形式審查,但作為事實鑑定機關,本身即應該具備採證能力,透過鑑定委員的專業,對於事實加以分析。然在目前的鑑定意見書上,並未得見。
三、
更甚者,實務上亦經常出現鑑定意見離譜情形,國內研究也指出,車鑑會意見常見欠缺論理邏輯,缺乏因果關係之判斷。此外,審計部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指出,約三成鑑定意見所提之道路工程改善建議,未獲地方政府參採,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積極改善,不利用路人行車安全。
請交通部公路局為以下處置:
綜上,為維持行車鑑定事故委員會之每年運作,需大量經費,然其事實鑑定與據此所提之改善建議功能,皆未能有效發揮,且車鑑會作成之鑑定報告,於司法訴訟程序中為機關鑑定屬性,惟車鑑會內部並無專職鑑定人可為該鑑定報告作證,使車鑑會之鑑定報告,處於有權無責之狀態,新修刑事訴訟法既已完善鑑定人之證據方法,明文要求鑑定人需就其鑑定報告落實證據法則,車鑑會之組織應有相應之改革與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
解凍條件:
俟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就車鑑會如何精進鑑定品質、強化鑑定建議改善之辦理、以及組織調整之規劃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公路局回應: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係依據公路法第67條規定,由本部指定之所屬機關(即公路局)辦理,並基於該條之授權法令,另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針對鑑定及覆議工作訂定相關程序,是以,「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為法有明文規範之業務項目。
公路局於收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後,均於會議前,先檢視相關道路的屬性(如水防道路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及其標線設施是否正確及完整,如有相關疑義之處,均事先向道路主管機關函詢查證,或至現場勘查取證,以釐清肇事相關疑義;在覆議會議中,並提出相關法規及本部函釋供委員參考,如仍認有相關疑義者,會持續辦理查證,以求精準。經查公路局113年向道路主管機關二度查證或現勘件數共計137件,占113年辦理總件數1,361件約10%。此外,如於會中經專家學者發現道路設施瑕疵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之情事,會函請道路主管機關予以改善,經查公路局113年函請道路主管機關改善道路設施件數為29件,其中已有21件獲道路主管機關採納改善,採納比率達72%,對改善道路安全有極大貢獻。
公路局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工作時,均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邀集覆議委員(均為專家學者代表)召開覆議會議。於會議審查過程中,會將雙方當事人爭執事項、肇事疑義查證結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事故跡證、事故影像等警方或司法機關蒐證資料作成案情分析,併同原鑑定意見而覆議委員報告並說明;會中除分析案情外,如有發現原鑑定意見瑕疵,均予以修正,並經覆議委員當場作文字確認後再作成結論,以作成「覆議意見書」提供雙方當事人。
查113年公路局辦理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案件並推翻原鑑定意見結論比率約為16%,絕無漏未審酌原鑑定意見瑕疵,或直接援引原鑑定意見書結論之怠惰情事。另公路局覆議會於每年均有彙整各區車鑑會原鑑定瑕疵事項,於上、下半年各辦理1場次之「鑑定經驗分享交流會」,說明及交流意見,並邀請學者對事故鑑定辦理心得做分享,以持續精進鑑定覆議品質。
前揭「覆議意見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並經與會覆議委員「簽名具結」,如司法機關就覆議案件有所疑義,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命覆議委員出庭以言詞說明,並接受當事人及司法單位之詰問。是以,「覆議意見書」並非由公路局幕僚單位單純給予建議而自行編撰結論而成,而係經過覆議委員(專家學者)具結且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並作為司法機關作成最終裁判結果前參考之準據。根據公路局統計結果,「覆議意見書」之結論事項,於司法機關判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採信比率達95%以上,其中有約73%之案件為當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與各區車鑑會意見不同時,僅採納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之案件比例,為法院及檢察署等司法機關認定具有公路局作成之「覆議意見書」係具有法律程序上公信力之象徵。
綜上,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辦理覆議工作時,均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恪遵職守,善盡查證工作,並無直接援引原鑑定意見,或由幕僚單位直接決定案件結論之怠惰情事。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將持續精進辦理覆議工作品質,強化民眾對於覆議工作之信心。
一、
為改善偏鄉交通,公路局自105年起即針對偏鄉地區推動幸福巴士,並委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以鄉鎮小巴或計程車等多元運具提供運輸服務,透過導入多元、彈性之營運方式,並搭配預約機制,提供符合當地特性及需求之運輸服務。
二、
惟改善偏鄉及行動不便民眾旅運品質方面,部分縣市建置系統或設備使用效益始終欠佳,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截至113年10月28日止,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仍為94.37%,未能完整涵蓋。
三、
此外,經審計部地方審計處室抽查發現,部分縣市建置偏鄉或行動不便者公共運輸相關資訊系統或平臺之使用效益欠佳。細究原因包含,欠缺符合目標對象族群的精準宣傳推廣管道、平台介面操作不易、車輛脫班誤點狀況頻繁而難以獲使用者信賴,且針對業者營運情形亦缺乏明確管考機制。
請交通部公路局為以下處置:
參審計部報告建議,公共運輸服務改善決策之依據,應將人口老化程度、高齡者交通事故熱區、醫療資源佈建情形、搭乘需求訪查、以及與其他公共運輸銜接情形等因素納入參考,以保障偏遠地區民眾之基本日常交通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
解凍條件:
俟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針對如何督導地方政府依地方民眾需求規劃申請,滾動檢討以提升偏鄉公共運輸服務之涵蓋率與使用率等營運績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公路局回應:
查本部公路局辦理「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99-101年)」、「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102-105年)」、「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及「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110-113年)」,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之努力合作下,已顯著改善公路公共運輸之軟硬體設備及服務品質,有關過往辦理各期公運計畫成果摘述如下:
1.提升公共運輸載客量:公路公共運輸載客量由98年10.39億人次,至108年增加至12.47億人次。109至111年起受疫情影響跌至最低約7.92億人次,惟透過公運計畫資源持續投入,至113年底已恢復至約9.82億人次。
2.普及電子票證環境:市區客運及一般公路客運全面建置多卡通驗票機,電子票證使用率由104年78.4%,提升至113年92.4%。
3.提升車輛品質與無障礙服務:補助客運業者汰舊換新約9,000部公車,並鼓勵汰換為無障礙車輛,市區客運無障礙車輛比例由18.96%,至113年已提升至73.45%。
4.推動幸福巴士,提升偏鄉公共運輸涵蓋率:105年起推動幸福巴士,至113年已輔導推動186個鄉鎮區共475條路線,偏鄉公共運輸涵蓋率由70%提升至今為94.37%。
5.完善候車環境與品質:補助地方政府建置智慧型站牌、候車亭及轉運站約1萬5,000餘處,提供便利、舒適候車及轉乘空間。
6.推動公車進校園,改善學生交通安全:自104年起推動公車進校園,至今已推動94校156條路線,學生騎乘機車每千人事故數由105年9.25件降至6.67件(下降28%);每千人死傷數由10.48人降至6.77人(下降35%)等成效。
有關公路公共運輸計畫前幾期之預算執行情形未如預期,主因係前幾期計畫因甫推動執行,遇有部分地方政府自籌款預算編列不穩定,且執行人力及能力皆不足,致部分計畫核定後未能如期執行,經費回流影預算執行率或因部分地方政府所提計畫完整性不足,致需補充資料、召會討論及修正計畫,延誤核定時程等實務執行之課題,惟經數期之執行經驗,以及透過本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補助專案辦公室增加人力,目前預算執行已大幅提升,113年度可支用數執行之保留率僅約2.3%。
本計畫期望藉由相關策略及經費補助加速公車業者經營體質之復原及健全,俾利永續維運,同時在既有基礎下持續提升服務品質與競爭力並擴充服務量能,以利促進低碳與綠色運輸推廣以及落實人本與交通平權理念等重要政策,並帶動產業升級,達成淨零、永續、韌性、包容、數位化及優質服務之目標。為達成上述計畫目標,採取下列10項推動策略:「健全公車票價結構與補貼機制」、「改善公車業者缺工困境」、「引導民眾改變運具選擇行為」、「推動偏鄉及超高齡地區多元運輸服務」、「完善公共運輸候車環境與設施」、「加強公車安全管理」、「提供便捷的交通行動服務」、「應用先進駕駛技術與數據分析」、「增加綠色公共運輸服務多元性」及「減少私人運具使用」,另加上辦理本計畫所需之「配套措施」,合計11項推動策略,如地方政府若為研提符合區域發展或當地需求之完整執行策略,亦可在促進本計畫所訂績效指標值之前提下納入其他行動方案提出補助申請。
公共運輸服務未能符合偏鄉需求一節,查公路局與地方政府合作,已於186個鄉鎮推動475條幸福巴士(小黃)路線,其中包含偏鄉62處計240條路線,因幸福巴士屬市區公車之一環,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最為瞭解當地運輸供給與需求,可綜合評估當地運輸條件作整體路網規劃,公路局並責請各區監理所及區研中心協助地方政府規劃提供符合民眾需求之公共運輸服務,如經地方政府規劃後有相關經費需求,公路局皆會積極予以協助。
一、
近年公路客運駕駛肇事頻繁,事故傷亡人數與件數皆不減反升。
二、
細究其中問題,恐與駕駛勞動環境惡劣、業者缺乏安全管理機制、職業駕駛訓練不足、考照制度設計不良等因素有關。
三、
在駕照考訓方面,參考歐美各國職業大客車駕照訓練時數,包含學科與術科,須至少100小時以上,且在定期回訓制度的設計上,亦有明確規範,如歐盟要求5年35小時。
四、
相較之下,我國職業駕駛訓練時數偏低,僅81小時,法規更容許1/3以下時數可請假且無須補課,且定期回訓亦僅要求3年6小時的學科講習。
五、
此外,目前職業大客車考照項目亦未包含道路駕駛,訓考未能同步,致使多數駕訓班在成本考量下,未能落實教學,主管機關亦未有相對應的(不)定期查核機制。
請交通部公路局為以下處置:
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針對職業大客車駕照考訓制度之精進改革方向,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達成前述要求始得解凍。
交通部公路局回應:
儘速改革「大客車駕照考訓制度」,強化學習訓練與職前訓練,並改善考試項目與回訓內容:
1.現行每月各區監理所均已實地查核駕訓班訓練情形: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每月均針對駕訓班辦理不定期實地查核,藉以了解各駕訓班招生、教學、收費情形,確保駕訓品質。
2.強化交叉稽核駕訓查核:為強化落實術科駕駛課程,公路局已規劃由各監理所(站)交叉稽核方式進行查核(例如基隆站抽查宜蘭站、臺北所抽查桃園站等),其大型車道路駕駛相關紀錄,由現場查核人員與學員、教練拍照存檔備查。
3.強化大型車道路駕駛訓練課程:大型車道路駕駛冊報路線每條情境狀況不同,藉由讓學員逐條更替練習,精進學員道路駕駛技能,增強防禦駕駛知能。
4.研議增加大型車場地考驗項目:比照現行普通小型車升等職業小型車考照方式,增加大型車場地考驗項目(如曲線進退、曲巷調頭加嚴),加強學習累積車輛特性及操控熟練度。研議修正「大型車駕駛人路考評分基準及成績紀錄表」等相關規定。
研擬合理可行的收費機制,適當獎助駕訓產業發展,改善教學品質,落實術科駕訓教育時數:
1.現行訓練費上下限已調升:參酌市場現況及確保駕訓市場穩定並避免影響民眾負擔之前提下,已於112年6月1日統一全國收費標準上限為13,500元(小型車逕升大客車班為14,500元)及適當調整收費下限至10,000元(原訂收費標準8,000元至13,000元、臺北市為9,000元至13,500元、高雄市為8,000元至13,500元)。
2.訓練費每2年檢討1次機制: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同條第2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2年檢討1次。鑒於近年物價漲價周期縮短,未來實施調整機制亦將給予適當的預告期,以降低社會衝擊及使民眾充分瞭解政策實施緣由。
3.修法給予實質獎勵:研議修正上開辦法參考駕訓班軟硬體條件、教學品質,得向監理機關申請彈性收費機制。另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定期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予以議處。」除精進駕訓班管理作為,駕訓班每2年1次評鑑各所交叉考評,評鑑特優者開放訓練費上限限制。
針對肇事大客車駕駛,應回溯訪視,調查該駕駛畢業之駕訓班的訓練品質與教學狀況,必要時提供輔導:
1.現行已辦理實地道路駕駛路線訪視:現行道路駕駛課程除小型車班外,大型車班亦有道路駕駛課程,公路局已發函予各監理所,每月抽查駕訓班實地於道路駕駛路線中查核,強化落實術科駕駛課程。
2.教練每3年需定期回訓:現行駕訓班教練每3年需參加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之回訓課程,且加入訓練測驗,相關試題係出自教材內容,由各課程之重要內容,進行試題之研擬彙集而成。
3.學員近2年違規率及肇事率增加評鑑分數:駕訓班每2年評鑑1次(總分675分),業於評鑑項目中增加學員近2年之違規及肇事情形,依該班違規率及肇事率於全國駕訓班排序組別加權計分後,提高占比分數,以提升駕訓班優勢競爭力。
4.每季挑檔違規率與肇事率增加查核次數:公路局已規劃每季依駕訓班之違規率與肇事率進行挑檔,挑出其中位數後,高於此數之駕訓班,請各區監理所每月加強多1至3次之不定期查核,強化其查核力度,以輔導駕訓班落實學術科教學。
5.修法強化師資追本溯源不定期召回訓練:有關師資部分,公路局已於113年7月份完成教練定期訓練教材編撰,後續滾動調整定期訓練課程內容,以維教學之品質。另公路局將不定期針對駕訓師資(包含教練、講師)辦理專案回訓,提升駕訓班師資專業職能,強化教學技能與知能。
6.現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駕訓班學員學科或術科之場地駕駛或道路駕駛缺課時數達應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監理機關會要求補課,以達到駕訓教學訓練目的,維護教學品質。上揭管理辦法相關議題,本部已責成公路局檢討,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俾利後續進行相關修法程序。
一、
根據本席於113年11月14日質詢,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0條規定,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二、
遲至113年11月本法已通過21個月未見環境部依法訂定相關管制目標或召開公聽會,故本席要求應先依據母法要求,先說明業務執行期程。
請環境部為以下處置:
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請環境部針對未來邀請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應提出說明。
環境部回應:
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115 年至119 年)依氣候法第10條規定,應於開始前二年提出,即為113年,本部業已依法召開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會議,綜整六大部門擬定推估結果提至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部會協商,由各部門檢討既有減碳策略、盤點提出減碳旗艦行動計畫,於113年12月30日提出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公開於「氣候資訊公開平臺」,以119年較基準年94年減量28±2%、電力排放係數 0.319 公斤 CO2e/度及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並公開於「氣候資訊公開平臺」對外廣徵意見。並於114年2月7日辦理公聽會,彙整各界意見後,後續將併同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另後續俟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氣候法規定,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此訂修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及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並經公聽會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
本席於113年11月14日質詢,有關2026年即將首次徵收碳費,徵收碳費流程,碳費計算人員資格、證照認可與否,以及如何避免碳費計算報告有造假之情事,請書面報告說明
二、
要求環境部針對碳費徵收SOP以及過程中人員需要認證,以及避免繳交假報告,提出書面說明,並在明年正式徵收前應向國人清楚說明。
請環境部為以下處置:
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請環境部說明訂定明確碳費徵收SOP以及綠領人才定義、培訓機制。
環境部回應:
為推動我國碳定價制度,我國已於112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113年7月1日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113年8月29日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徵收制度三項配套子法,並於113年10月21 日訂定「碳費徵收費率」,自114年1月1日生效,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
我國碳費之收入將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32 條規定,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另氣候法第33條第1項已明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3項用途,包括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氣候變遷調適協調、研擬及推動、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等相關工作。
本部已依據預算法修正「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經行政院於114年1月10日修正發布,及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管理會,後續會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法定用途,討論碳費收入支用。而本部將加強補助農業部及原民會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自然碳匯,藉以協助原住民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相關工作事項。
一、
根據本席於113年4月17日質詢,目前我國垃圾減量政策未見成效,甚至越減越多。而我國中央政府透過總預算方式推動源頭減量、循環採購等,等政策指導。本席質詢提到垃圾問題應對症下藥找出合理可行方案。
二、
目前我國垃圾減量以雙北推動隨袋徵收具有明顯效果,而依目前現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可以以水費、按戶定額、按垃圾量徵收,目前除了雙北是透過垃圾量也就是隨袋徵收之外,大部分採取依水費徵收,但民眾並未知悉自己製造的垃圾需花多少預算處理,在為隨袋徵收方式下,民眾無感。
三、
環境部應先針對家戶甚至到個人垃圾量,對比水費、隨袋徵收民眾負擔金額應該要掌握數據後進行政策調整。故相關數據及未來垃圾減量政策短中長期策略請書面報告說明。
請環境部為以下處置:
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四大場域減塑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請行政機關說明並提供數據說明垃圾量,對比水費、隨袋徵收民眾負擔金額,並研擬隨袋徵收適用全國可行性。
環境部回應: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徵收方式採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按垃圾量計算徵收或由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費用徵收相關規定。
臺北市於 87 年由大安區及中山區部分里先行試辦,並於試辦期間,執行成效追蹤,統計試辦區及鄰近地區之垃圾產生量及資源回收量,以瞭解該政策是否真的具有促進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的效果。後續於 89 年公告《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並於 7 月在全市全面實施。其後新北市於97年由深坑開始試辦,98年至99年陸續推動,於99年12月全面實施。臺中市石岡區於89年起試辦。臺南市自106年起試辦工業區員工生活垃圾隨袋徵收,計有臺南科技、安平、總頭寮、保安、柳營科技園區暨環保園區、新吉、官田、樹谷及永康等9處工業區響應加入。桃園市因八德區及龜山區鄰近新北市的通勤人口反映有跨區垃圾清運問題,109 年擇定八德區及龜山區 2區4里辦理垃圾費隨袋徵收可行性評估,因民意多支持先提供專用垃圾袋方式試辦,故由里長協助發送專用垃圾袋,而非採用隨袋徵收方式,112 年統計試辦後垃圾量約減少20%,原規劃114年7月全面實施隨袋徵收政策,但因議會反對,刪除製作專用垃圾袋費用,故僅試辦區域持續辦理,其他區域則進行宣導。另彰化縣也於113年7月起優先針對四大超商477家及6個(北斗、田中、福興、社頭、埤頭、芳苑)產業園區350家事業單位辦理隨袋徵收試辦作業。
財政支出負擔為地方政府推動隨袋徵收的重要考量因子,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之投入成本相對較高。因地方垃圾費之徵收方式及費率,均由地方政府職權決定,非中央政策所能掌控;籌辦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相關作業成本增加、稽查人力增加、垃圾費收入受減量影響明顯短收等問題,地方方政府如願意推動隨袋徵收,本部樂見其成,其以「分階段」、「分區域」方式逐步推動,本部將持續輔導有意願推動隨袋徵收之縣市,協助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及垃圾減量。
透過其他政策或措施,如全國各環保機關自113年7月起,加強垃圾強制分類輔導與稽查,包含「焚化廠實施垃圾車例行性進廠檢查」、「承攬社區垃圾清運業者的定點子車」以及「家戶垃圾交付沿線垃圾車收運」等3大重點,投注大量人力加強輔導與破袋檢查,亦可提昇我國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成效。
一、
依據本席113年4月17日質詢,限塑政策最大阻力在於改變國人習慣,必須向前走、多溝通、目標講清楚。現行政策是14類場與禁用塑膠袋,但經過公民團體調查,國人最常使用塑膠袋場與恰好不在管制範圍,四大最常隨手使用塑膠袋包含:菜市場、小吃攤販、早餐店、餐廳。本預算預計強化循環採購、一次性用品減量。
二、
請環境部針對上述四大場域減塑政策、期程提出說明,並針對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方式進行說明。
請環境部為以下處置:
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四大場域減塑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請行政機關說明減塑期程,並提出時間表及社會溝通方案後始得動支。
環境部回應:
我國 91 年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規範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合計7 類對象,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購物用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且購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106 年起擴大管制對象,將藥粧、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3C 零售業、書局文具店、洗衣店、飲料店及西點麵包店等 7類對象一併納入管制,總計管制 14類對象,實施管制後,與112年使用購物用塑膠袋約100億個/年,較91年推動前減量50%。
113 年已將市場減塑納入源頭減量地方補助計畫必辦項目並納入113年考核,將比照環保夜市推動模式,訂定「市場減塑推動作業指引」,各縣市共計推出47處減塑市場,可減少約0.65億個購物用塑膠袋使用量。以鼓勵的方式推動市場塑膠袋減量,請攤販主動詢問塑膠袋需求,落實「逛菜市場減塑3招」-買菜自備環保袋、蔬果儘量併一袋、不要每攤都要袋,促使民眾養成自備及重複使用習慣。
114 年本部將持續推動市場減塑,並擴大至商圈及夜市,與各縣市政府共同輔導店家減塑及民眾養成自備或少用習慣,參照環保夜市推動作法,由各縣市各推派1處市場、夜市或商圈參與評鑑,以選出標竿型代表。
一、
本席於113年6月與11月,分別參與環境部舉辦「煙蒂不落地」宣傳活動及公民團體發起「生活菸味困擾政策建言記者會」。
二、
2023年我國香菸銷售約362億根,但有4分之1菸蒂遭亂丟,估計每年至少超過90億根菸蒂流布於環境中,其中濾嘴成分為醋酸纖維(cellulose acetate),需要10年或更久時間才能分解。根據國健署公布最新數據顯示,107年至111年成年人吸菸率整體提升1%,台灣健康聯盟籌備會調查發現,民眾日常經歷菸味困擾的比例高達 68.5%,調查發現民眾不僅有菸味困擾,甚至有超過6成的民眾認為不太能透過自己的力量解決。
三、
杜絕菸害是國家重點政策,但本預算未說明未來防治菸害細節,本席擔心流於媒體宣傳或流水式政策宣導未見其效,請書面說明防治菸害、煙蒂不落地目標及策略方針。
請環境部為以下處置:
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請環境部說明菸蒂不落地具體執行方案,以及如何防堵煙蒂問題影響環境。
環境部回應:
一、為了讓環境無菸蒂,街道乾淨美麗,113年6月18日與6月19日邀集相關機關、地方、環保團體研商,並於7月9 日下達推動實施「推動全國菸蒂不落地方案」,透過「改變文化」、「源頭減量」、「稽查取締」、「環境清理」、「公私協力」及「加強研究」六大策略及21+N措施推動執行,整合中央、地方、企業的力量,共同打造優質環境。以及同日亦下達「設置菸蒂盒推動指引」。
二、推動全國菸蒂不落地方案執行情形如下:
三、首先從改變文化做起。透過形塑社會氛圍、互相提醒鼓勵、及通力實踐來改變吸菸者「確實熄菸、不邊走邊吸菸、自己菸蒂自己清、菸蒂丟垃圾桶」,希望能夠在源頭就讓吸菸者養成習慣。為了讓民眾了解菸蒂不落地政策,積極利用行政院公益資源-LED公共服務訊息及廣播公共服務,於6月16日至6月30日期間於全國73處LED跑馬燈據點播出、113年7月1日至7月31 日期間於198個電台播放共11,967檔次進行宣導。自7月9日至12月底,透過各地環保局垃圾車懸掛紅布條941車沿街收運時宣導,各地環保局亦辦理宣導場次1,447場、社群媒體/新聞宣導251則,累計觸及人數789萬3,091 人次。目的在於加強吸菸者環境認知,形塑菸蒂不落地的動力。
四、鼓勵民眾將菸蒂熄滅後帶回家,或丟入垃圾桶中,自己菸蒂自己清;於113年7月9日下達推動實施「設置菸蒂盒推動指引」,推動全國街道設置一萬個菸蒂桶,讓吸菸者吸菸後有地方可以丟,鼓勵地方政府在菸蒂熱區、非禁菸區內及遠離住家等適當地點增設或協調店家設置菸蒂收集設施並定期清理,以維護街道乾淨。統計7月9日至12月底,各縣市已盤點菸蒂熱區陸續設置,累計設置菸蒂收集設施1萬752處。
五、本部環境管理署訂定「環境衛生稽查管制計畫」與「環境清潔維護及公廁秘密客計畫」,透過各地方環保局加強稽查及外部委員查核之機制,用以加強取締亂丟菸蒂,降低污染行為。統計113年一般廢棄物稽查7萬6,661 件,其中亂丟菸蒂裁處2萬7,634件。執行秘密客計畫44場次,發現部分街道仍有菸蒂,已請各地方環保機關評估納入菸蒂熱區並改善,共同維護優質的生活環境。
六、提供誘因鼓勵民眾減菸蒂。嘉義縣環保局配合本部環境管理署推動「菸蒂不落地」,舉辦蒐集菸蒂兌換活動;民眾可在6月17日至12月31日活動期間撿拾菸蒂,至12 月底回收總量約重2,132.3 公斤,約 1,254萬根菸蒂。
七、持續加強河川攔除及清溝作業,避免菸蒂流入海洋,造成生態危害。同時,持續加強淨灘,環境部統籌 9部會、15 機關及19個地方政府辦理「定期清、緊急清、立即清」,統計7月9日至12月31日各地方環保機關與民間單位累計淨灘2,152場次。
一、
本席於113年11月14日質詢,有關2026年即將首次徵收碳費,目前綠領人才培育的困境, 人才有缺口,但其實我們訓練機制趕不上,其時與目前半導體產業一樣有類似問題。學校教的與工作職場需要,時常會有落差。因此過去經濟部也大力推動如「半導體研究學院」直接企業與政府合作辦學。主要業務在教育部與經濟部,但談到淨零、減碳,還是以環境部最專業,關於未來人才培育不能置身事外。此外,民間目前存在各種課程,價格差異極大,也讓要轉職、就職勞工朋友、社會新鮮人常常會躊躇不前。
二、
環境部碳費徵收SOP以及過程中人員需要認證,以及避免繳交假報告,此外,綠領人才培育目前課程亂糟糟,國家環境研究院也有開課,耗費8300多萬預算,請環境部應先對外說明未來證照必要性,以及課程內容、師資培育,避免求職、轉職夥伴花了時間、金錢,卻發現沒有用。
請環境部為以下處置:
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解凍條件:
請環境部說明訂定綠領人才定義、培訓機制,以及國家環境研究院如何發揮人才供給、培訓功能。
環境部回應:
一、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為釐清外界誤解淨零政策導致人才缺口,消弭勞、資雙方資訊落差,強化學、產界的供給需求,依「臺灣2050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蒐集相關部會綠領關鍵字詞,結合民間人力銀行產業需求資料庫,進行大數據探勘,分析綠領工作職能、薪資、需求與趨勢,於113年12月17日首次發布我國「綠領人才就業趨勢報告」,透過網路、電視報導及報紙等媒體露出上百則新聞,帶動淨零轉型的勞動力發展,提供未來就業的新鮮人、淨零轉職勞工投入綠領工作領域的參考依據;未來將每年定期於6月、12月發布。
二、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為提升綠領人才培育量能,114年度將以公私協力模式,與大專院校合作,建立「公私協力淨零綠領培育聯盟」,設立北、中、南、東區培育中心,由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提供教材、統一測驗、核發證明,培育中心(大專院校)負責招生,並辦理48小時「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管理」、「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與減量額度」及「產品探足跡」淨零綠領培育課程,目標培育人次由113年度的1,000人次/年,提升為3,500人次/年以上,並將依市場需求滾動調整人才培育量能;針對轉職勞工、原住民等,規劃採專班型式培訓。
三、因應淨零排放及達到2050淨零減碳目標,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積極推動各類減碳及資源循環技術之研發。目前業界相繼推動改以循環再生材料及其產品取代原生材料,為輔助廠家彰顯減碳績效,本部已規劃4年期(112至115年)淨零政策科技計畫「淨零排放-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規劃「資源循環及減碳效益驗證技術」計畫建立生質碳技術,以驗證燃燒使用固體再生燃料,減少之二氧化碳排放當量,評估再生塑膠科學鑑別技術;「產業轉型水體重金屬檢測技術開發研究」針對特定產業,盤點其使用重金屬的型態、物種與數量,評估廠內產線各項重金屬減量、再利用率與替代金屬可能性」及「淨零政策之環境風險評估」計畫收集替代能源對環境影響風險的資訊、建置風險評估模式,檢測環境相關因子,透過計畫之執行,期能提升廠家信心及使用誘因,落實產業發展,並期待淨零科技發展創新技術,創造各種淨零轉型之機會,落實產業綠色提昇,促進產業轉型。
一、
被保險人為單身,身故前受兄弟、姊妹扶養,如果在保險期間死亡,扶養他的兄弟姊妹可以領喪葬津貼辦理後事;如果退保後身故,則扶養他的兄弟姊妹什麼都不能領。這個問題,很多民眾反應不公平。
二、
勞動部反對理由:
1.釋憲549,這個規定合憲。
2.遺屬年金不是薪水的替代,不能作為身前欠債死後還債的標的。
3.若放寬要花很多錢。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請勞動部評估有沒有作適度修法放寬的可能。
二、凍結單位預算60萬元。
解凍條件:
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依評估結果提出書面報告,以為後續是否提出法律修正案的參考。
勞動部回應:
一、按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目的在保障被保險人及受其扶養遺屬之經濟生活安全。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雇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爰依大法官會議第549號解釋意旨,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又社會保險強調風險分攤,無保證領回規定,遺屬應與被保險人具有共同生計、依賴扶養關係始得請領。
二、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等符合資格條件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或津貼;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10個月。故相關給付請領條件及給付標準等,已就渠等之遺屬權益予以考量。又本案尚需考量各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保險)之連動影響、增加勞工保險財務負擔及應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等面向,通盤審慎評估。
一、
勞工職場霸凌要有外部機制:勞工局受理申訴。
二、
今勞工遭受霸凌之申訴機制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規定所建立之申訴機制,以事業單位內部自主管理為原則,未能解決雇主未依指引辦理、不敢申訴、遭受吃案等問題。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請勞動部將職場霸凌認定為「勞資爭議」之項目,通力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依現有勞資爭議程序增訂「職場霸凌」業務。
二、建立三段機制
1.前端:勞工申訴無門、不敢、或申訴無用: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中間:勞工局接獲申訴,以勞工匿名方式要求雇主落實「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指引」。
3.後端:勞工若未獲公平處理,提出訴訟扶助;勞工提出申訴若遭受報復,一同依據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4.凍結100萬元。
解凍條件:
一、本案事涉關係司、職安署兩個單位。關係司同意後端銜接勞資爭議程序,處理報復行為(調職、解雇、減薪等)。職安署同意通令全國以勞工局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受理雇主未執行前述指引案件,但尚未能滿足前述要求。
二、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發文各地方政府通令以勞資爭議名義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並將結果提報本委員會。
勞動部回應:
一、鑒於職場發生不法侵害事件之處理程序較一般爭議案件具複雜性,為避免勞方當事人遭受再次傷害,有關類此之調解案件,本部業於113年12月23日以勞動關3字第1130146231號通函各地方政府,如接獲勞工申訴職場不法侵害案件,除應依職安法調查雇主預防處理相關責任外,如勞工因不法侵害事件而發生遭雇主解僱、降調、減(扣)薪不利對待,地方政府應於尊重勞方當事人意願下協助其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其說明相關可運用之法律扶助措施,以爭取權益。另本部刻正強化職場霸凌防治之法制,規劃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將研議明確職場霸凌之定義與強化申訴、調查、處理機制及申訴人之保護措施等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已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修正重點包括不法侵害之行為態樣、調查小組之組成、外部專家參與調查處理機制等,以提供事業單位參照辦理,並將相關法規及協助資源提供教育部。
二、本部為保護廣大勞工,避免職場霸凌,並促進友善勞動環境,刻正強化職場霸凌防治之法制,已陸續邀集專家學者、勞方與資方團體代表、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召開會議研商,規劃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將研議明確職場霸凌之定義,與強化申訴、調查、處理機制及申訴人之保護措施等規定,以完善相關法制。另本部業於114年2月21日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修正重點包括相關定義與行為樣態、調查小組之組成、外部專家參與調查處理機制等,以提供事業單位參照辦理。
三、本部自112年7月1日起即責成各地方主管機關,針對資源有限之小(微)型企業實施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法遵訪視,協助企業檢視運行制度是否符合修正規定。114 年度除持續推動法遵訪視外,將於辦理法令宣導時,特別關注小(微)型企業參與,並整合地方主管機關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各項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
四、本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係對外界提供民眾查詢本部主管法令及最新動態等資訊,目前蒐錄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函令解釋共計8千餘筆,其中包括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等,均係攸關勞工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環境建構之規範,更為廣大的勞工及雇主團體所關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2月15日止之瀏覽量約22萬人次,已達113年全年瀏覽量(約74萬人次)之29.73%,使用者大幅增長。由於勞動法令多涉及民生權益,為使更多民眾善加利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本部規劃預計於114年再透過本部臉書官方粉絲專頁,向民眾加以宣導。
五、本部訴願案件112年收辦件數為2,552件,為該年度行政院所屬部會第1名;113年收辦件數為2,578件,較前1年度略增,且訴願案件類型多元又繁雜,近年勞動法令亦修正頻繁,個案尚涉及新舊法令適用疑義,需花費更多精力及時間處理,致訴願業務負荷較重。本部歷年均無逾法定期限辦結之訴願案件,未來除持續要求承辦人員儘速辦理外,將推動訴願案件類型化分析及數位化,以兼顧辦案時效及品質。
六、本部訴願案件112年辦結件數總計1,866件,經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計249 件,救濟率為13.35%;比較行政院及其他所屬機關訴願案件 112 年辦結件數總計 8,715件,經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計 1,190件,救濟率約 13.65%。本部訴願案件救濟率與其他機關相當,未來將持續要求承辦人員詳予審查原處分之適法性及妥當性。另本部已建置「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公開訴願案件進度及訴願決定書內容等資訊,民眾可隨時查閱相關資訊。
一、
屢有新聞事件指出:雇主聘僱高階主管,因其中高齡者受雇年資所累計薪資較高、所從事工作非據不可替代性,並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準備金隨薪資所致應付比例金額較高,有以優退為理由,要求受雇者自願退休、退休後轉聘、或退休後以較低工資再聘僱。並空下之職缺由年資更低者填補,或為裁撤冗員不以填補。
二、
勞方礙於年齡壓力求職不易,難有的理由。為落實本法規定,勞動部應確實掌握該樣態發生之程度,並為相應之處置。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勞動部於六個月內針對中高齡者遭受雇主要求提前退休作調查,了解狀況。
二、凍結200萬元,並凍結就業安定基金500萬元。
解凍條件
一、調查及分析項目包括:
1.人數
2.性別
3.年齡層級
4.退休前薪資待遇
5.退休前職銜
6.退休後再聘僱或調職後為同一僱主給付之薪資待遇
7.退休後再聘僱或調職後為同一僱主給付之職銜
二、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勞動部回應:
查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又113年7月31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項第1款所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係將勞資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之工作性質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之退休年齡。又勞工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尚無退休意願時,雇主如以優惠退休方案鼓勵員工可申請自願退休,應本誠實信用原則與勞工協商,尚不得強迫勞工接受優惠退休方案。再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略以,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如認雇主違法,可向各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違法者將處罰鍰並公布姓名。
現今狀況:
一、入境前母國訓練,90小時加華語訓練,為仲介公司海外選才時自行辦理,費用為移工支付。
二、一般來說,印尼600小時、越南390小時。
三、勞動部現有作法為配合衛福部實施補充訓練,以實體、到宅方式實施。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113年起短期內精進作法:
1.建立數位學習,以護照登錄為會員、完訓取得之證明可為中階技術人力資格採認。
2.113年試辦境內數位學習計畫,內容包括:華語共學、照顧服務線上課程結合線下,完訓73人,包括實作22人。
二、應進一步建立制度。
解凍條件:
一、勞動部應規定之制度包括三大重點:
1.專業課程之科目、內容、時數。
2.加附語言課程。
3.授課單位之資格。
二、勞動部於六個月提出規劃報告。
三、凍結200萬。
勞動部回應:
一、入國前訓練:本部已要求各來源國參照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9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347 號公告之照顧服務員核心課程,辦理照顧服務訓練,訓練內容將持續透過雙邊會議依情況適時調整,並請來源國說明辦訓情形,要求外籍看護工於來臺工作前,至少需有 90 小時以上之照顧服務訓練。查現行菲律賓看護移工受訓總時數為172小時、印尼看護移工受訓總時數600小時、泰國看護移工受訓總時數110小時、越南看護移工受訓總時數390小時,均需受訓通過考試測驗,方可取得來源國訓練單位核發之專長證明,以申請來臺簽證從事看護工作。
二、入國後訓練: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64 條及衛生福利部「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規定,家庭看護移工受聘僱於長照服務對象,雇主可為其申請接受補充訓練。本部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前開補充訓練之實體集中訓練與到宅訓練,業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提供訓練開班資訊,以利民眾就近申請。為提供更多元及便利之訓練管道,本部自106年起推動補充訓練數位學習課程,目前已有23類74門數位課程,課程內容包括照顧技巧及語言能力等。開辦至113年12 月底止,取得數位學習認證共36萬3,354人次,將持續加強推動,鼓勵更多移工學習,並配合長照政策進行滾動檢討。
一、
國際電子大廠聯合推動「移工零付費」倡議,直聘關係攸關是不是符合「RBA 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二、
鑒於韓國推動SPAS的線上系統將一切程序數位化之經驗,應以借鏡。
三、
2024年6月26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辦理引進印度移工專案報告、7月3日相關公聽會中多有討論,勞動力發展署初步表示肯定態度,應為可行。
四、
現今有參考SPAS系統,並需要嫁接印度的Emigrant系統。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勞動部建置之系統應包括:
1.簡化之直聘程序。
2.系統附加移工資格審定結果。
3.雇主評選。
4.線上面試。
5.即時翻譯機制。
二、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建立系統之時程,並提出書面報告。
三、凍結200萬元。
解凍條件:符合前述條件使得解凍。
勞動部回應:
一、本部已規劃「臺印度直接聘僱選工資訊系統」建置事宜,協助雇主線上完成招工及選工程序。初步規劃雇主可於系統提出人力需求,並由來源國匯入履歷名單,雇主擇定面試移工名單後,可透過系統以書面履歷或視訊方式進行選工,亦可親至印度當地進行面試選工,並於完成選工後,至系統輸入錄取名單;系統將提供雇主及移工查詢選工結果、移工入境文件與申辦進度、移工入境日期及預定班機資訊等事項,並提供通譯服務。
二、相關規劃內容尚需印度方同意及配合辦理,前於 113 年 11月5日臺印度勞務合作工作層級第1次會議進行初步討論。將持續與印度方洽商,並配合臺印度專案選工辦理期程開放雇主使用。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包括:法定義務工作、一般性工作、支持性工作。
二、
據統計112年政府就業服務推介就業者僅28,875人,並多為法定義務性工作;其他一般性工作、支持性工作,則成效不彰。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勞動部之公立就業服務應強化非法定義務性工作、非支持性工作之就業媒合。
解凍條件:
一、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辦法,並提交書面報告。
二、凍結單位預算100萬元、就業安定基金200萬元。
勞動部回應:
一、依本部11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勞參率為21.9%、失業率為7.1%,與108年調查結果比較,勞參率增加1.2個百分點,失業率下降1個百分點,就業人數增加2萬3,163人,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情況有逐步提升趨勢。另分析本部近年以一般性就業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行業別,以「製造業」占37.1%最多,其次為「其他服務業」占 25.02%,再其次為「支援服務業」及「住宿及餐飲業」分占10.53%及7.17%。
二、為提升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本部依其個別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如下:
1.對於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意願與能力,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一案到底就業服務,並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就業;對於就業較困難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內容包括運用個案管理方式結合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等資源,提供支持性、庇護性就業服務,開拓適性就業機會。
2.依身心障礙者生理、心理及學習特質,補助地方政府依轄內產業需求開設專班式職業訓練,並提供與一般民眾融合參與各項職業訓練課程,擴大參訓職類選擇,並透過改善訓練機構無障礙環境設施及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參訓障礙。本部已建置無礙e網推動數位學習,協助不便外出者居家學習參訓,以全方面提升就業競爭力。
3.運用各項獎(補)助鼓勵雇主進用,含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補助,提供重返職場之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工作機會及津貼補助;僱用獎助津貼,鼓勵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津貼;職務再設計補助,補助雇主購置就業輔具、改善工作設備環境及條件,協助身心障礙勞工排除工作障礙,發揮工作潛能。
三、本部持續推動公、私立單位落實定額進用制度,針對未足額進用單位依法每月公告連續未足額進用名單,督促其依法改善外,並督導地方政府瞭解其個別進用困難,主動連結僱用獎助等就業促進措施,並以協助徵才、企業拜訪等服務,提高其進用意願。
一、
安置單位安置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所需安置相關費用,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是故,移工只要一天未能順利轉出則不論是政府還是雇主都要多花費一天的成本,並且意謂產業持續缺少這些勞動力。
二、
產業界特別是製造業與社福業都有常態性缺工的問題,其中具有聘僱移工權利者亦不在少數,因此接受安置的移工應該是積極被新雇主媒合的對象,勞動部應鼓勵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優先於境內承接,再至境外招募,以利用境內等待工作的移工紓解缺工的緊急需求。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勞動部表示:113年等待轉換雇主的移工確實爆量。
二、112年6月起鼓勵優先境內承先,凡境內承接者多給5%的聘僱名額。
解凍條件:
一、完成前述境內優先承接增加5%聘僱比例名額獎勵之法制作業。
二、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辦法,並提交書面報告。
三、凍結50萬元。
勞動部回應:
一、為提高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接續聘僱意願及保障原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轉換雇主之權益,本部於112年6月15日實施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開放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承接其他製造業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核配比率予以提高5%,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國內轉換之移工,同時解決業界缺工問題。截至113年12月底止,申請件數2,378件、核准件數1,682件、核准聘僱人數計2,448人。
二、為加速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並降低原雇主未依期限辦理移工轉換登記衍生移工工作權益受損之風險,本部於113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簡化轉換登記程序,移工轉換雇主案件經本部核准後,改由系統直接介接自動傳輸移工轉換資料至轉換系統,雇主無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作業。經統計自113年11月20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共自動刊登轉換雇主資訊計1萬1,107筆。
三、另為加速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並降低原雇主未依期限辦理移工轉換登記衍生移工工作權益受損之風險,本部於113年11月18日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簡化轉換登記程序,改由系統介接自動傳輸移工轉換資料至轉換系統。經統計自113年11月20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共自動刊登轉換資訊計11,107筆。
一、
勞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勞動條件提升的貢獻顯著,業主會為了避免勞檢被查出違法而願意遵守勞動法令。
二、
職安署要體恤勞檢員,避免加班黑數,並正式外部業者的不友善對檢查員身心造成影響的問題。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勞動部表示:現行有勞動檢查員定期公費體檢。
二、職場心理支持支援,不分業務皆可使用。
解凍條件:
一、要求完備勞動檢查員之勞動條件保護包括:
1.職場霸凌申訴機制。
2.工作量調節機制。
3.平日心理健康諮詢。
4.定期之健康檢查。
二、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辦法,並提交書面報告。
三、凍結50萬元。
勞動部回應:
考量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業務恐遭受職場身心健康之危害,本部已於109年5月19日訂定並於113年3月21日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除將勞動檢查員可能遭遇之內、外部不法侵害來源進行辨識評估後,對於具風險項目採取有效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並對勞動檢查員實施預防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及完善申訴處理程序外,如有需要將提供或轉介諮詢、輔導、醫療、法律扶助及心理諮商等資源,並已編列經費提供定期健康檢查。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勞工健康檢查3年一次,健保有成人預防健康檢查,依項目、性別、年齡1至2年一次。
二、
為節省資源,兩項資源研議合併。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職安署表示:合併有好有壞,職安法健檢為體格檢查;健保為疾病預防。各有目的。部分項目與頻率合併可議。
解凍條件:
一、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辦法,並提交書面報告。
二、凍結50萬元。
勞動部回應: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體格及健康檢查,其目的為識別勞工之工作適性,協助雇主選配工及預防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屬強制課以雇主施行責任及勞工受檢義務,並具罰則;有別於衛生福利部為及早發現與治療疾病,降低因疾病所導致之龐大社會資源負擔,所提供國民依其意願免費受檢之「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成人健檢)」,此屬國民福利。
二、實務上針對部分重複檢查項目,若勞工符合成人健檢資格,執行之醫療機構為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於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且經勞工同意運用其個人之成人健檢權益及提供紀錄表,則雇主可併結合勞工健檢及成人健檢,並抵免部分檢查費用。
一、
現今全國從事幼兒園老師、教保員工作之人數約計6萬人,以35-44歲的女性佔絕大多數,服務57萬名2歲至6歲的兒童。但其多有處於勞動條件部不符法律規定之問題。
二、
根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2024年3月公布的調查顯示,有58%要從事照顧之外不計入工時的工作。另外,就其2020年的調查,私立幼兒園在工時上9.3小時且未包含午休待工時間,43.7%的人工作超過10小時,50%未領取加班費或補休,32.6%教保人員的勞保被高薪低報。
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說明,近3年共檢查1170家,108家違法比例達9.23%。該檢查系尚未將法定師生比列入勞動檢查方針所得結果,若將之列入可期違規比例更甚。
四、
幼兒園幼兒午休時間幼保人員待工備勤幾為常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並連帶影響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亦應為勞動檢查項目。
請勞動部為下列處置:
一、請於民國114年持續將全國公立、非營利、私立幼兒園列為專案勞動檢查對象,並將前述師生比、午休待工備勤列入勞動檢查方針為檢查項目。
二、請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凍結50萬元。
解凍條件:
一、勞動部提出報告應有114年度針幼兒園為專案勞動檢查的規劃。
二、報告中,若經研議,關係教師勞動密度之師生比因非為職安法法定項目仍不能直接列入勞檢,雖然知道該比例。應有強化勞檢員認知師生比之教訓規劃,並明確指出:檢查中若發現違反師生比之情境則通報教育局,並部分場次請外部專家陪同檢查。
勞動部回應:
為確保幼教人員勞動權益,本部每年均已規劃「幼兒園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由原每年執行120 家次,自 112 年起提升至 200家次,114 年將進一步擴大實施。為精進執行成效,本部於 110年至113年間,規劃部分場次應邀請外部專家陪同檢查,對於違法業者,除依法處分另函請教育部協助督導其改善外,並將該等業者納入次年度專案檢查之規劃名單,以確保事業單位落實相關勞動法令。另為加強因師生比不足可能造成午休待工備勤而未有休息時間及延長工時工資爭議,本部已於全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中,要求各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若於勞動檢查現場發現幼兒園明顯違反教保服務人員配置比例時,應移請教育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衛生福利部回應:
一、考量各類被保險人經濟能力不一,現行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對於不同類別人員之經濟能力已納入考量,而有不同投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規定,對減輕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已有相當考量。另按實際所得作為健保投保金額基礎,乃係全民健保自助互助、量能負擔之社會保險精神,依被保險人不同所得能力計算保險費,全體保險對象應一體適用。
二、本部健保署將在維護健保財務健全及建立整體保險對象保險費負擔公平之機制下,適時關注及持續檢討各類保險對象合理保險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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