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秦儷舫貪汙竟獲緩刑不用關 黃國昌怒:肅貪打假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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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1, AT 10:06 AM

【出版時間:2018/06/25 12:35 何哲欣/台北報導】

台北市前議員秦儷舫被控2009年至2014年間以胞姊秦涵芝、兄嫂吳翠珠為人頭,向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228萬餘元,被依貪污罪起訴。台北地院開庭時,秦女認罪還淚灑法庭,策略奏效,法官依2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秦儷舫各1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臉書罵,秦儷舫涉貪竟不用關,法務部有肅貪決心嗎?

黃國昌說,秦儷舫從2009年一路貪污到2014年,共有78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連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結果,台北地方法院竟然只算成立貳罪(一屆議員算一罪),每罪只判1年10月,兩罪合併定執行刑2年,然後宣告緩刑。最後結論就是「貪污沒事不用關」!

 黃國昌說,看完這份判決書,他認為法官是先決定結論,再想理由。因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要只判1年10月,必須減刑二次,第一次減刑,是因為秦儷舫已認罪並繳交所得財物,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這個減刑合法合理,沒有問題。但是,憑什麼再減一次?法院適用的是《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他怒問,貪污詐財78次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對不起,我完全無法理解法院的邏輯與價值!」

 黃國昌也不滿,大幅減刑,每罪只輕判1年10月之後,接下來必須定「執行刑」。兩個罪,每罪1月10個月;依《刑法》第51條規定,法官可以在「1年10月~2年8月」的區間,定執行刑。結果,法院只定了「接近此裁量區間底限」的「2年」,只定2年執行刑有什麼作用?非常有用!因為只要超過2年,就不可能宣告緩刑。必須只定2年,才能為接下來的緩刑鋪路。

 黃國昌說,經過如此巧妙的法律適用,終於達到「連續貪污6年可以不用關」的結論。這是「公平正義」嗎?還是縱容「貪官污吏」?檢察官是否對如此荒謬的判決提起上訴,將清楚考驗法務部不斷宣示的「肅貪決心」,到底是真的、還是在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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