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督盟倡議】政黨及候選人選舉補助款如何分配?

文章類型 公督盟倡議
發布時間 2019.11.28, AT 12:44 PM

文/公督盟實習生顏啟安

責任編輯/公督盟企劃部專員易禹昕

大家知道政府其實每年都會編列預算補助政黨嗎?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一款,對於選區內的公職人員選舉(包含縣市首長和民意代表)當選人,若選區內當選人只有一位(目前國內選舉都是如此:單一選區制),則當選人得票超過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可得到每票30元的補貼。

 

假設某年立委選舉的某一選區有甲、乙兩候選人,甲得12000票當選,乙得5000票落選,甲獲得的補助為12000x30=360000元,由於乙的得票數大於當選票數的三分之一(4000票),所以乙也會獲得補助,共5000x30=150000元。

 

另外,針對政黨也有補助,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六款,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不分區的政黨得票為標準,得票超過5%的政黨,可獲得每年每票50元的補助。以2012立委選舉結果而言,國民黨、民進黨、台聯、親民黨都獲得此項補助。

政府這兩項補助的用意在於鼓勵參選,但也形成一定程度的財政負擔。根據103年的中選會預算,政黨競選補助經費達616,045,000元,佔中選會預算57.9%,遠高於人事費34.7%與業務費7.2%。其中國民黨獲得293,163,950元、民進黨獲得227,821,200、台聯獲得58,939,850、親民黨獲得36,104,450。

固然可以透過補助鼓勵參選,但這項制度應該加入更多機制確保補助的價值。例如民國100年5月28日公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修正後,選舉候選人只要因賄選等被判當選無效者,即應追繳其已領得之競選費用補貼。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這項修正公告之後參選的候選人才適用這項法律,在民國100年5月28日之後只有最近一次的總統及第八屆立委選舉,目前沒有人遭判決賄選定讞,因此沒有適用這項修正的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政黨補助的條件:不分區政黨得票必須超過5%。和其他國家相比,台灣政黨補助的門檻明顯較高,相較於大黨勝出之後獲得四年的巨額補助,小黨投入競選後因為票數門檻而沒有任何補助,對小黨的存續相當不利。這項補助規定間接限縮了小黨的參與機會,變成獨厚大黨的補助工具。

參考資料

1.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12,〈政黨補助制度之比較-德國、日本、英國、法國、奧地利〉。http://www.npf.org.tw/post/3/11420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3.中選會103年預算http://ppt.cc/z6u~

4.中選會103年度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http://ppt.cc/Pm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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